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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他人将敌敌畏倒入饮用水窖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时间:2012-12-09 04: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关键字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北京 市 平谷区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淑萍、唐海泉 被告人王淑萍因承包地问题与邻

关键字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淑萍、唐海泉

被告人王淑萍因承包地问题与邻居陈宝明有矛盾,为报复陈家,于2008年8月14日购买2000毫升“敌敌畏”农药,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淑萍伙同其丈夫唐海泉将拌有“敌敌畏”农药的树叶倒入陈宝明家养殖场北侧人畜饮用水窖内,后被陈家及时发现并报警。被告人王淑萍、唐海泉分别于2008年8月15日和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淑萍因故与邻居陈宝明产生矛盾,为报复陈家,于2008年8月14日22时许,伙同唐海泉将拌有2000毫升“敌敌畏”的树叶倒入陈宝明家养殖场北侧人畜饮用水窖内,后被陈家及时发现并报警。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淑萍、唐海泉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淑萍、唐海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淑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淑萍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海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唐海泉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且系未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淑萍伙同唐海泉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淑萍、唐海泉自愿认罪,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故均酌予从轻处罚。王淑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海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虽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构成既遂,且唐海泉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故其辩护人关于唐海泉系未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淑萍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唐海泉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止)。

争议焦点

1、检察机关关于两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指控能否成立?

2、两被告能否减轻(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本案系检察机关向法院指控两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案件,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检察机关关于两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指控能否成立、两被告能否减轻(从轻)处罚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关于两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指控能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该罪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符合我我国刑法分则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第二,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且不具有正当合法的事由;第三,行为人本身具有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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