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检察机关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于法有据的。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联系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非利害关系人的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是往往有知情权的公民或受害单位明哲保身,怠于行使公益诉权。现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当然主体。从国外情况来看,不论是德国模式、法国模式,还是英美模式,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规定。
不难看出公益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前者是单纯的民事公诉,后者是刑事诉讼与民事公诉合并审理。因此,可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公益诉讼的特殊形式。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文所指的狭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公诉,其受案范围应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其它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损害的案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类:
1、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传播、通讯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
2、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罪、过失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擅制进口固体废料用作原料污染环境罪;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非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非法减免应征税款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等。
3、直接侵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犯罪而且尚有较多赃款未追回的犯罪。如贪污罪、业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窃取(骗取、诈取)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犯罪。
总之,衡量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可概括为:一是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二是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案件。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兼含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两者的诉讼方式、适用法律规范、证据标准都截然不同,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律应当明确诉讼主体。
1、侦查主体。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应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审查公诉主体。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附带公益诉讼应是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公诉部门和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都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故两者应当密切配合。
3、审判主体。审判主体当然是法院。但是为了区别刑事和民事的不同标准,应由同一合议庭的不同人员分别担任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判长,分别主持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庭审和合议事项,然后合并宣判。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线索来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线索来源于刑事案件的诉讼及群众举报活动。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发现涉及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案件应当告知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并商请参与侦查,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时发现有涉及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应告知民事部门介入调查;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应及时商请民行部门共同补充完善证据、分工合作,共同提起公诉;法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有应当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应当中止庭审,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或民行部门在审查举报线索时,发现有应当开展刑事附带事诉讼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侦查部门及民行部门。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限与时效
1、时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为主,民事部分的诉讼时限不能超过《刑事诉讼法》对时限的规定,这就决定了民行检察部门、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规范运作。
2、时效。根据“刑主民从"的原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与相应的刑事诉讼时效一致,尽管这时可能已接近五年、十年或十五年,也在所不问。但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则只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执行。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范化运作模式
(一)受理。民行检察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告知或商请或根据来信来访举报,经对相关材料和线索初核后判断是否属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案件,如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条件,则填写《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登记表》,并明确案件承办人。
(二)初查和立案。对相关部门告知或商请的案件,民行部门承办人要进一步查阅法律文书和主要案件事实材料;对从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如证明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及侵害事实的,填写《立案决定书》。
(三)调查和审查。对已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承办人要会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承办人共同会商案件,并书面审查已有的案卷材料,作好阅卷笔录,对需要补充侦查或调查的,要列出补查提纲或调查提纲,会同侦查人员或公诉部门的同志共同补查,及时完善和固定证据,特别要注意收集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审查结束后要写出《审结报告》。
(四)庭前准备。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要会同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共同研究准备出庭事宜。
1、撰写起诉书。要把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事实、适用法律、诉讼请求等主要内容写进起诉书。
2、准备出庭预案。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庭审规则编排出庭审顺序;二是拟写被告及辩护人可能提出辩护理由作出预测,并准备相应的答辩词。
3、撰写出庭意见。公诉人与附带民事诉讼承办人分别就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准备出庭意见。
(五)出席法庭及审判。
1、检察官出席庭审的身份。理论界对出席附带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庭审的检察人员的身份或称谓颇有争议。有的认为直接用“法律监督者"称谓,有的认为用“原告"的称谓,有的认为应是“程序当事人",有的认为就借用“公诉人"的称谓。笔者通过比较和总结出席法庭检察人员的职责,认为用“公益诉讼人"的称谓既能体现民事部分出庭检察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又能体现和刑事案件的“公诉人"的区别与联系。
2、庭审顺序。应体现“刑主民从"的原则,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刑事部分已查清并采信了的事实,在民事部分可不再质证认证。
3、庭审的主持。为了体现刑事与民事的区别,两部分应由同一合议庭成员的不同人员担任审判长,后经合议后一并宣判。
4、庭审的方式。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情比较复杂,且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采用普通程序,一般不采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一般不适用调解方式,不能反诉。
5、承办民事部分检察人员出庭的职责。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提出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建议。在民事部分庭审开始后,“公益诉讼人"宣读出庭意见,接着参与法庭调查,对民事部分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然后参与法庭辩论,阐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和理由,为法庭判决提供参考。同时监督庭审是否合法,是否有需要延期审理的事由出现,如出现相关事由要与其他公诉人研究是否正式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延期审理。
6、评议判决或裁定是否公正。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应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判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在法庭宣判后,检察人员要认真研究和评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对附带民事检察人员诉讼的判决是否恰当,是否达到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的目的,是否有需要抗诉的事由。
(六)执行监督和奖励
在判决生效后,“公益诉讼人"对法院的正确判决要配合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切实为国家、集体挽回损失,并及时上交国库。
由于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动为国家或集体挽回损失,为了补偿付出并鼓励其积极性,应按适当比例奖励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得到奖励后,根据贡献大小再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奖励。
(七)司法救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严重不公或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检察机关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抗诉;对一般性违法或轻微违法,可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通过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如法官或其他办案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
九、建议尽快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犯罪形式或其它行政或民事形式,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越来越多,老百姓十分关注,社会影响大,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缺乏系统和明确的规定。本文中上述规范化探析是笔者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法学理论和现实需要所作的探索,希望能抛砖引玉,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为立法提供参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的实现,我国的政府职能必须从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形式转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的形式,必须从传统的封闭状态下的政府职能形式转变为适应改革开放转型时期需要的职能形式。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下,政府职能的具体构成既存在共性,也存在很大差别。某些政府职能是几个社会形态或经济发展阶段的政府所共有的(军事、政治等职能),而另一些政府职能却是某个社会形态或经济发展阶段的政府所特有的。现阶段在界定我国政府职能的范围时,既不能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思维模式,也不能简单照搬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职能。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共性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市场机制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消除市场中的外部性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环境等等。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一方面,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还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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