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业务犯罪加重处罚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例如韩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业务上的过失、重大过失: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⑩而第二百六十七条“过失致死,因为过失致他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百万元以下罚金。”⑾另外。根据《法国刑法典》第221-6条规定,尽管对“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造成他人死亡之行为”⑿而构成的犯罪,与普通非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相同(“处三年监禁并科30万元法郎罚金”),⒀但对蓄意不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义务或审慎义务者”,⒁构成犯罪的可加重至“五年监禁并科50万元法郎罚金”。⒂这也同样反映出业务过失犯罪较普通过失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因。 (四)加重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有助于从事业务的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如前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的九种业务过失犯罪人无论是有认识还是无认识违反规章制度以致危害结果发生,都反映出行为人淡漠、缺乏、甚至蔑视从事一定业务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观念。笔者认为对该类业务过失犯罪较普通过失犯罪加重处罚有助于从事业务的人员树立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正如有人所言:“正面宣传教育对许多人来说是远不如法律(特别是刑法)的驱迫更加具有规范意义和更为奏效。”⒃在欧美国家,“这一般被认为是消极懈怠公民义务与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欧美普遍认为是犯罪。”⒄这样,业务过失犯罪较普通过失犯罪加重处罚也不足为奇了。西方国家的这一法律现象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又诚如当今肯定对业务过失犯罪较普通过失犯罪加重处罚的多数国家所持理由:“1.从事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中,对一定的情况蕴含着什么危险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害发生的预防能力;2.从事业务的人较一般人应具有特殊的高度注意义务。”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更好地维护刑法的公正性,更好地贯彻罪刑均衡原则;保持刑法分则条文和谐统一;加强业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进而减少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建议对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故事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两个刑罚档次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求得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一同类犯罪刑罚的协调。另外相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决水、爆炸等罪和其它普通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也体现加重处罚的原则。
注释: ①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192页。 ②参见孙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78页,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版第34页。 ③④⑤⑥⑦参见曹子丹、候国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2、113、114、116、119页。 ⑧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532页。 ⑨参见候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88页。 ⑩⑾[韩]金永哲译《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43页。 ⑿⒀⒁⒂叁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第54页。 ⒃⒄参见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⒅参见候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第186页。 高新区人民法院 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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