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某某 孙某某同志: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赵某、张某的主体身份、客观行为等都与刑讯逼供罪有相同之处,因林某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告人,所以对赵、张二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定性。 但从你提供的案情看,我们认为,可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赵某、张某的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使用传唤证依法传唤, 只是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才可以口头传唤。民警赵某、张某口头传唤正在开会的林某,并无合法性。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赵某、张某限制林某人身 自由达4小时,并有殴打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对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赵某、张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非法限制林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应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