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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追债致人自杀死亡,三人悉数领刑

时间:2012-12-14 11:2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丁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荣县某镇的农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多次邀约杨某某等人到其赌博窝点以“敲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指使

  日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张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等人暴力追讨高利贷赌债致人死亡一案,经四川省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荣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某一年六个月,以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2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沈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丁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荣县某镇的农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多次邀约杨某某等人到其赌博窝点以“敲板板”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从中牟利达6000余元。此外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赌场内还先后多次向杨某某放高利贷48万元。因杨某某输钱后无法及时归还,2010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便邀约被告人沈某某、吴某某将杨某某强行扶持到荣县某镇一家宾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晚19时许,杨某某又被其他债务人带走至当晚22时许才脱身,杨某某随后到其朋友家中躲藏。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沈某某、吴某某将杨某某找到后又带回宾馆进行人身控制。同月25日、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指使沈某某、吴某某对杨某某进行人身控制后,威逼其变卖门市以偿还高利贷赌债。同年7月26日中午,杨某某被张某某等人强迫回家拿变卖转让门市的手续时,因精神崩溃上吊自杀身亡。

  非法拘禁罪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相关链接:非法拘禁罪专题 赌博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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