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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互联网发布足球博彩信息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12-12-19 10:4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裁判要旨:国家规定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不影响认定非法经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符

  裁判要旨:国家规定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不影响认定非法经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即使该法律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也应依法定罪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未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确无牟利的目的和非法经营的故意,即使违反了含有刑事责任条款的国家规定,也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龚某

  案 由:非法经营

  一审案号:2002宝刑初字第590号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被告人龚某以群城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业务部经理名义,与在线公司7135网站达成合作协议,先后向该公司申请了118998.COM、oufifa.COM、88TIPS.COM、558558.COM四个网络域名和空间,由7135网站予以服务器代理。嗣后,龚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或信息产业管理部门许可,利用这些网站分别办了3个足球博彩网站,网页上主要提供意甲、德甲、法甲、英超等足球赛事胜负分析、赔率信息及球赛即时信息等。龚在主页上宣称:“不惜血本的专人驻扎欧洲,探秘假球内幕,每月巨额的信息购买,加上具有数年实战经验的夜猫子准确的分析,达致75%以上的胜率”。并多次在足球报刊上刊登“有内幕贴士”的足球猛料网广告。龚某采取入会付费及收取场次费的方式,每月收取会费1860元至2880元不等,收取场次费500元至900元不等。龚为经营上述网站,以其父母、妻子和本人的身份办理了13个银行账户,供会员缴费。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龚的非法经营额达100万余元,除将部分钱款用于购买博彩信息外,还为自己购置了房产等。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揭发他人有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控辩意见

  2002年9月2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宝山区人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龚某的辩护人认为,龚某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龚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裁判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龚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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