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0月10日讯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增多引发赔偿问题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效益与风险并存,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导致药品不良反应(ADR)的发生。尽管世界各国为了保障药品安全和有效,都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药品准入制度,但受医药科技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限制
记者联络了大地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以“不方便”为由谢绝了采访。但据了解,该险种已经低调上市,但尚未大规模推广。 作为该险种的买单人——制药企业对此险种的接受程度如何呢?记者采访了业内几位有识之士,他们对药品不良反应保险的理念表示认同。 北京泽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赵郑说,药品一旦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所引发的赔偿问题对企业来说将是灾难性的打击,有些企业甚至因此出局。如果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解决这个问题,企业无疑能卸下一个风险包袱。 赵郑认为,该险种在医药行业中会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比如具有新特药和高风险品种企业的意向会较强烈,大中型药企和成长型企业相对容易接受。 步长集团副总裁王一民也表示了对这种保险的兴趣。他说,美国默克公司为了赔偿镇痛药“万络”引来的,支付了高达48.5亿美元的赔偿金,这样的高额赔偿对中国制药企业来说是不可想像的,因此,保险公司介入有助于分担企业风险。 什么样的不良反应属于赔偿范围?王一民表示,险种应该对这个问题界定明晰。如果患者在服用过程中出现了说明书中标明的不良反应,这可能是医生医嘱不当或患者用药不当造成的,这种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应该由医生和患者自己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如果是由于人们认识水平有限,在药品研发过程未能获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药品上市后由这些隐患而导致的不良反应,则属于理赔范围。 对于从药品销售额中提取2%。~5%。作为投保费是否合理,几家企业界人士观点不尽相同,有的表示认可,有的则认为“费用太高”。对此,杜文民说,“其实这是一个不算高的费用率,对多数制药企业来说,购买保险不会对其成本造成大的影响。但是,药企还会有顾虑,比如,消费者会不会担心投保的药容易出问题?实际上,药企购买保险之后,消费者对药品和企业的信任程度会提高,招标能受到政府青睐,有利于企业的市场发展。这样一个险种对于企业来说是件好事,不过,让他们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 “如果药品不良反应险能够像车险那样实行强制性购买的话,那将是最理想的结果。”杜文民说。 相关链接 瑞典和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保险 瑞典 瑞典在医疗保险领域存在两个不同的保险制度:病人伤害保险制度和药品保险制度。前者主要用于医疗方面,而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所致的损害,瑞典倾向于通过保险制度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瑞典的药品保险制度始于1978年7月,最新修订版本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瑞典药物保险协会的成员企业自愿参加。 瑞典药物保险协会是为了保护其成员利益而发展起来的非盈利性组织,根据《药物相关损害的赔偿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处理有关药品保险和协会内部的事宜。凡是有资格在瑞典从事药品生产或在本国进口药品的企业,都可以成为协会的成员。药物保险协会代表成员的利益,就集体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由保险公司代替协会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用则由协会成员企业共同承担。 瑞典药品保险制度的赔偿条件较为宽松。《条约》中将“药品损害”定义为Drug-related injuries,即“与药品相关的损害”,包括以治疗或卫生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品或临床试验用药所导致的身体疾病或其他机体功能上的损伤,但不包括因药物缺乏疗效、故意不合理用药所导致的损害以及轻微损伤。 在瑞典,赔偿金主要包括:精神痛苦补偿、附加费用补偿、收入损失补偿、对造成身体缺陷或永久损伤者的补偿、永久性的附加费用或困难的补偿、长期收入损失补偿等。 受害者既可以直接向药品保险公司递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索求赔偿。如果申请人对药品保险公司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6个月内向药物伤害委员会申诉。药物伤害委员会由医药专家、业外人士和法律专家组成,该委员会的建议是参考性的,但药品保险公司通常都采纳其建议。如申请人对该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审议,仲裁审议结果为最终裁决。 日本 日本的ADR救济基金建立于1979年,救济事务由药品安全和研究机构负责。2004年4月,药品安全和研究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PMDEC)、日本医疗器械促进协会(JAAME)三家合并,形成了一个统一管理药品、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的机构,即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PMDA),主管ADR救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评及上市后的安全性评价。 ADR救济申请可由受害人直接向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提出,由该机构转送厚生劳动省下设的药品事务与食品卫生委员会,并根据该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向受害人支付救济金。如果受害人对审议决定不服,可以在两个月内向厚生劳动省申请重新审议。 获得ADR救济的条件有若干限定。首先,要求遭受的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只有导致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残障(日常生活显著受限)及死亡者方可获得相应的救济。其次,对获得救济的药品做了限制。申请救济的药品是指经厚生劳动省许可的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列入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公布的《非救济对象药品一览表》中的药品不在救济范围之列。再者,为确保可操作性,该法还设立了其他一些不列入救济范围的情况,包括法定预防接种者等多种。 为保证ADR救济基金的来源,日本立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要缴纳一定的征收金。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管理机构每年年底都需要有一定的储备资金,并要求该储备资金能够应付下一年度的救济申请额。到2005年末,责任储备金额已达到138.95亿日元。 自1979年建立ADR损害救济制度起至2005年年底,日本已收到ADR救济申请案件7728份。近几年,申请案件数量迅速增长,在受理的7000多份案件中,已有90%的案例审议完毕,其中有83%的申请可以得到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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