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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骨手术不当造成患者畸形愈合

时间:2012-02-22 11:23来源: 作者: 点击: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 造成 患者 畸形愈合 全椒调解一起 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案 滁州 4月5日电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致使患者出现畸形愈合。今天,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3月8日,原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 造成患者畸形愈合 全椒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滁州4月5日电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致使患者出现畸形愈合。今天,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3月8日,原告王某被树砸伤,被送到被告全椒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 造成畸形愈合

全椒调解一起赔偿纠纷案

    4月5日电 医院接骨手术不当,致使患者出现畸形愈合。今天,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3月8日,原告王某被树砸伤,被送到被告全椒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被告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腿踝骨粉碎性骨折、左腿踝骨上侧胫腓骨骨折及腰间一骨骨折。被告于当天下午对原告实施手术治疗,3月28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左腿踝骨手术部位处出现肿胀、畸形、疼痛并伴有脓血。原告先后到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含山县中医骨伤医院等处治疗,被诊断为畸形愈合,需进行矫正手术。经原告申请,滁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书,认定原告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滁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向安徽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安徽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与滁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相同。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合计16.1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全椒县第三人民原告王某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计6.8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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