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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2)

时间:2012-02-22 09:44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冰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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