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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l998年修订)》于l999年3月18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l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1999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第二十七条 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设备 第三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或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摄氏度以上保温、65摄氏度以上保温循环或4摄氏度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不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应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 物料 第三十八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度、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 验证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 文件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各项制度和记录: 共4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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