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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意见(2)

时间:2012-02-22 09:46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认定,超越了技术鉴定的范围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医鉴定部门;没有法医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认定,超越了技术鉴定的范围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医鉴定部门;没有法医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专门的科学或技术问


  笔者认为,诉讼中进行法庭质证时,司法机关应首选司法鉴定的结论,因为其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符合证据学、民诉法、法理的规定,如果患方仅就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提出诉讼,司法机关应遵循司法与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样,法院对于患方仅主张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应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患者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事情,法官不应干涉。  如果患者选择了行政处理程序而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是当事人的权利,更与法院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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