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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时间:2012-02-22 09:46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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