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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妇女告医院侵犯优生优育选择权因医院无过错其诉请被驳回

时间:2012-02-22 09:43来源: 作者: 点击:
讯(李自庆)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医院无过错,原告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王某孕期到江苏省妇幼保健中心等两家医院进行 检查 ,每次检查均被告知胎儿无异常。去年5
讯(李自庆)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医院无过错,原告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王某孕期到江苏省妇幼保健中心等两家医院进行检查,每次检查均被告知胎儿无异常。去年5月19日,王某产下一缺失右耳的男婴。王某认为这两家医院

 

  讯  (李自庆)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医院无过错,原告的诉请被法院驳回。

   王某孕期到江苏省妇幼保健中心等两家医院进行,每次检查均被告知胎儿无异常。去年5月19日,王某产下一缺失右耳的男婴。王某认为这两家医院侵害了自己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故请求两家医院赔偿。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对本案组织医疗事故做。鉴定分析认为,目前超声水平无法达到对胎儿耳朵的准确诊断,国内产前超声检查也未将胎儿耳朵列入常规检查项目,所以该患儿先天性右耳缺失不能认为是B超。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院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认为其优生优育选择权受到了侵害,以此主张索赔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经产前检查及诊断,如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况,应提出终止妊娠。此时夫妻双方有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自由。但该自由并非绝对权,故原告主张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不属于侵权行为法所指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有过错。

    而本案的两被告在对孕妇做检查时,并无行为过错。

    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但何种缺陷属于胎儿的严重缺陷,母婴保健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卫生部及中华医学会对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规定中,认定诊断的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但不包括对胎儿耳部进行检查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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