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问题的批复2003-7-4 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卫生厅 文 号:辽卫函字[2003]245号 发布日期:2003-7-4 执行日期:2003-7-4 朝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
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问题的批复2003-7-4 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卫生厅 文 号:辽卫函字[2003]245号 发布日期:2003-7-4 执行日期:2003-7-4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家庭接生员违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适用于〈处理条例〉进行鉴定和处理的请示》(朝卫发[2003]1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后,家庭接生员违反《辽宁省家庭科学接生常规》发生医疗事故,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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