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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并非治本之道(2)

时间:2012-02-22 09:42来源: 作者: 点击:
近年来,不断的有医患矛盾的出现,其根源在于医药卫生体制的弊病,《侵权责任法》试图用法律法规来干预制约这种矛盾,其即将在7月1日实施,据一位律师分析,新法更有利于帮助患者一方获得高额赔偿。医务界的行业协会
近年来,不断的有医患矛盾的出现,其根源在于医药卫生体制的弊病,《侵权责任法》试图用法律法规来干预制约这种矛盾,其即将在7月1日实施,据一位律师分析,新法更有利于帮助患者一方获得高额赔偿。医务界的行业协会,则积极组织医院管理者和医护人员学习《侵权责任法


 
     例如,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何为“不能取得”,却争议甚多:如患者自己因为宗教信仰、民族习惯不同意的,又或者如北京朝阳医院“拒绝签字孕妇死亡”一案中,患者代理人不同意的是否属于“不能取得”,尚需进一步规范。
 
     又如《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究竟如何确定“当时的医疗水平”,却是个大难题。有专家表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计划按照地区、医生资质等区别,详细表述“当时的医疗水平”,但这却遭到了北京等相对发达地区医务界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们所承担的诊疗义务会高于其他地区。
 
     卓小勤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医务界施加了较大影响,却缺少代表患者一方利益的力量。于是,立法者与医务界妥协,一些规定被模糊化。
 
     张赞宁甚至认为,《侵权责任法》失之过简,因此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就会因为“无法条可依”而不得不返回到《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只用了区区11个条文,就企图将医疗侵权的所有问题都囊括其中,这实在有点太理想主义了。”
 
     确有专家认为,这部法律从开始制定之初,便被赋予了太多期望。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便充分显露了这一意图。对此,张云林质疑,“不必要的检查”目前难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判断。例如,同样是检查肠胃道疾病,高年资的医生和低年资的医生由于经验上的差别,便会导致诊疗手段上的差异,那这是否意味着低年资的医生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

  这些问题不获得根本解决,《侵权责任法》以独臂之力,也难以化解医患之间的重重矛盾。而如果仅仅期望通过让患者一方获得高额赔偿来安抚其情绪,减少社会矛盾,固然可能在短期内收到效果,却增加了医护人员的不满和“防卫性医疗”,终将损害患者的长期利益。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主要根源在于医药卫生体制的弊病:“管办不分”让公立医院缺少监管,管理混乱,医生行为缺乏约束;“以药养医”让医务人员依靠“大检查”、“大处方”谋生,患者经济负担沉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让大医院人满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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