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医疗 > 医疗纠纷 >

孕妇生产母婴双亡医方有过错被判赔9万余元

时间:2012-02-17 16:37来源: 作者: 点击:
孕妇到卫生院生产,却在卫生院对其实施手术后身亡。孕妇家人遂将卫生院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卫生院赔偿孕妇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多元。 2007年11月1日,孕妇
孕妇到卫生院生产,却在卫生院对其实施手术后身亡。孕妇家人遂将卫生院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卫生院赔偿孕妇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多元。 2007年11月1日,孕妇王某到长葛市某卫生院生产。当日,该院为其实施“剖宫

 

    孕妇到卫生院生产,却在卫生院对其实施手术后身亡。孕妇家人遂将卫生院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卫生院赔偿孕妇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多元。

    2007年11月1日,孕妇王某到长葛市某卫生院生产。当日,该院为其实施“剖宫取胎术”,王某产下一男死婴。因王某子宫切口出血不凝固,卫生院又对其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王某病情继续恶化。当日,王某家人将王某送至许昌市中心医院抢救,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王某家人及卫生院对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先后申请司法鉴定。两次鉴定结论均为医院未充分认识到死胎剖宫产手术后可能出现DIC不良后果,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患者应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过错提出证据。原告提出的证据证明了在被告方就诊、手术治疗的基本事实,原告已履行了举证责任,而机构两次鉴定结论均为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应当承担造成王某死亡赔偿的40%责任为宜。法院对王某家人的请求核定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