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时间:2012-02-21 13:42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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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 卫生部 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 分级 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级 医疗事故系指造成 患者 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
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
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系指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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