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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事故

时间:2012-02-21 13:42来源: 作者: 点击:
二级 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 植物人 。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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