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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选择和比较(2)

时间:2012-02-18 10:36来源: 作者: 点击: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选择和比较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卫生局委托、可以由法院委托、可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单方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诉讼成本的角度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选择和比较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卫生局委托、可以由法院委托、可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单方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诉讼成本的角度我们主张鉴定费应该由医院承担。 司法过错鉴定:医院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计算参照标准有很大不同,特别要指出的是,如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完全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而适用《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赔偿计算。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市级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以申请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也可以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这种情况要作出具体的风险判断。

    如果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再申请司法过错鉴定难度较大,需要具体分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仍然按照《民法通则》计算赔偿的成功案例,但难度同样较大,需要具体的诉讼博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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