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并发症致残 医院无过错不担责 医院按照规程履行术前告知义务,按照医疗常规实施手术,术后病人应并发症导致伤残。病人将医院诉至房山法院。近日,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15日,任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颈炎,并于当
术后并发症致残 医院无过错不担责 后双方对出现脑梗塞的原因产生分歧。任某及其家人认为是医院手术及后期治疗过程中存在。医院则认为手术及后期治疗没有不当之处,脑梗塞是手术的并发症,在术前已经告知任某。 审理中,任某的残疾程度经鉴定属。双方均申请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任某的脑梗塞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也未发现医院有不符合诊疗常规之处,任某术后发生的脑梗塞属于术后并发症范畴,医院对此尽到了告知义务。 因此,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及相关机构的鉴定结论,依法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任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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