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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过错鉴定之剖析(2)

时间:2012-02-18 10:36来源: 作者: 点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过错鉴定之剖析 [编者按] 医疗过错鉴定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从职业性质看,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一般不具有可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过错鉴定之剖析 [编者按] 医疗过错鉴定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从职业性质看,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一般不具有可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能力。二是从审判程序看,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

  适时修改现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鉴于法院在根据《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款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已常规使用“医疗损害”概念,且又如上所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下称《分级标准》)存在诸多条款内容前后矛盾,表述不一,同一种损伤后果可以适用较多不同级别条款,即难以准确适用具体条款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等问题。因此,国务院下属卫生行政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或方式):一是在医患双方争议的不同处理阶段,区别“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概念,即将“医疗事故”局限于在医疗机构行政处理过程中使用,而当医患双方争议进入法院诉讼阶段处理时,则启用“医疗损害”概念来阐述医方的观点、意见和理论。二是在使用“医疗损害”概念过程中,相应的医疗损害鉴定标准也应当围绕此理念进行研制,即及时组织专家学者对《分级标准》进行修订。鉴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国家统一的《人体残疾标准》时间较长,即使指定由国务院下属司法行政单位组织制定《人体残疾标准》,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为此,国务院下属卫生行政单位应当指定其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学者修订《医疗条例》及配套文件《分级标准》,组织撰写《分级标准》的条款释义和使用说明,并适时组织各地区鉴定专家学习培训,全面把握《分级标准》总则、分级原则、条款内涵、鉴定要求和注意事项等,从而全面满足现阶段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组织开展医疗损害致残等级鉴定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指导下,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组织专家参与《人体残疾标准》的研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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