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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 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司鉴协发[2009]5号 各相关会员单位: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办理
1、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鉴定的; 2、确需补充的鉴定材料不能补充的; 3、当事人、委托方不予协助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出回避,并经委托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开展情况酌情收取); 5、其他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事由; 6、若送鉴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启动后,医、患任何一方对鉴定资料不认可,鉴定机构可以中止/终止鉴定。 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一)医疗过失鉴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全面细致开展司法鉴定的原则,并坚持专业判断的技术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 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 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 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 (三)医疗机构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医疗过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体解剖或病理学报告的,司法鉴定人亦应复查死亡原因诊断; 2、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医疗过失参与度对照表 划分等级 理论系数值(%) 责任程度 参与度系数值(%) A 0 无 0 B 10 轻微 1~20 C 25 次要 20~40 D 50 共同 40~60 E 75 主要 60~90 F 100 全部 90~100 四、其他工作 (一)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后,委托方对鉴定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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