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和方法 审查鉴定结论从审查方式上讲应有三种。一是办案人员的自己审查,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审查证据方面的一般素质。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办案中经常
审查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和方法 审查鉴定结论从审查方式上讲应有三种。一是办案人员的自己审查,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一定的审查方面的一般素质。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办案中经常所涉及学科(比如作为广义法学中的法医学及其它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等等。二是通过专门问题的咨询。通过咨询不仅可以增加办案人员对鉴定结论可信度,还可以增长办案人员有关方面的知识。三是通过法庭质证,论证和辩论核实鉴定结论。这也是证据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的最后一道关口,相对来说要更加严格一些,它不仅要求依法定程序出示、查证,更应该要求鉴定人出庭认证,接受质询和提问,对于专业知识作一些具体解答。在我国法律中也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制度,只是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和强化实施。 在审查内容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鉴定主体上进行审查。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人或鉴定委员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比如临床写的伤情证明、再医和再医费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还有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的审查,即是否具有解决该专业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有的综合性鉴定部门因涉及学科较多,鉴定人员也不是各门学科都有,或者人员有限,只是在平时办案中知晓一些有关方面的知识,为了承接案件,还是对其本身并不很在行的业务进行鉴定,这种鉴定的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另外还要对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可能影响公正的鉴定应视为无效鉴定。第二是鉴定过程的审查。是否合法,鉴定技术手段是否科学,检材、样本或其它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不是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比如病情材料中的伤口长度与实际长度的比较,X光片或CT片的报告单结果与实际读片的结果是不是一致,这些应该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有时个别医生为某种利益驱动,片子所显示的结果与报告单上写的结果并不相同。第三就是审查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其中检材和检验记录是基础,应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检验方法是保障,应审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分析说明部分尤为重要,应重点审查。因为它主要说明的是通过这些客观条件和科学的方法,如何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整个鉴定过程的高度浓缩和鉴定书的精华所在。在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应包括检验到的客观情况、收集到的文字材料、作过的物理学,通过这些得出的法医学诊断以及为什么这样诊断。据此又依照什么鉴定标准,为什么用这个标准,最后得出一个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其逻辑性是相当强的,它是检验鉴定文书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还是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重要保证。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我们所看到的法医学鉴定书有很多都不一定符合这个要求,这需要改进。办案人员在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其推理的逻辑性、分析的合理性,因果关系是否清楚,运用标准是否准确得当等。另外,还须注意到鉴定书的结尾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日期。以及多页鉴定书是否加盖了骑缝章,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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