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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自由评估(2)

时间:2012-02-18 10:29来源: 作者: 点击:
在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向来以自由心证裁判证据,其对鉴定结论的粗线条立法就与自由心证的证据裁判制度有关。但完全将对鉴定结论的裁判权委之于法官的心证,则很有可能出现法官过度信任鉴定结论的问题。另一方面,当
在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向来以自由心证裁判证据,其对鉴定结论的粗线条立法就与自由心证的证据裁判制度有关。但完全将对鉴定结论的裁判权委之于法官的心证,则很有可能出现法官过度信任鉴定结论的问题。另一方面,当法官面对一些涉及其经验领域外的证据鉴定结论时,将无

  《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赋予法官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享有独立评估的权力,并且规定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所谓逻辑推理是指人们运用逻辑的方式,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的思维活动。从审判的角度而言,其是法官在解决事实认定过程中,适用法律规范、确认案件事实以及为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结论所进行的合乎逻辑与情理的思维活动。日常生活经验是属于一般的经验法则,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通过长期的经验积累所感知的关于事物发展趋势或事物之间稳定联系的一种规律性认识。在医疗事故民事侵权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其结论主要内容从医疗技术角度对医疗侵权的事实作出的专业判断,此时法官仅仅借助一般的经验法则,依据法律上的逻辑推理,显然不足以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作出充满自信的评估。笔者认为,法官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自由评估还需要了解相关医疗专业知识,医疗行为的一般规律,积累经验,建立对专业鉴定结论自由评估的特别经验法则。特别经验法则可以归纳为如下四个原则:第一,最佳理论、技术原则。对整个医疗过程中诊疗护理行为的判断,必须以那些已经成熟并广泛运用于临床的医疗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和依据。第二,医疗地域性原则。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别,综合性医院与小医院的医疗水准也相差很大。在认定医疗行为过失时必须考虑地域性因素对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第三,医疗紧急性原则。医疗上的紧急情形主要有时间上的紧急性和事项上的紧急性。判定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应区分在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注意程度和一般情况下的注意程度。存在紧急性因素的医疗行为,医疗规范对医务人员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第四,医疗的专门性原则。现实中医疗状况是技术日趋高度专门化,事实上难以找到一个各门类医疗技术可统一适用的标准,所以在判断医疗过失时必须考虑医疗专门化的因素,对某一专科的疾病的治疗,专科医务人员的医疗注意程度要高于一般的医务人员。

    四、结语

  法官在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自由评估时,首先要遵循法定的证据规则,根据关联性规则、排除规则确认其是否为适格之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确立判断证明力标准,即鉴定结论优势证明力,为判断证据提供导向。其次,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自由评估,应通过“当事人质询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组成制度体系,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并从形式的质证过程中接受鉴定结论中所反映出的证明力的信息,并对该证明力形成内心确信。再者,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这种专业性极强、复杂程度很高的技术证据进行自由评估时,仅仅遵循逻辑推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原则,是难以对其证明力形成确定心证的,因此法官还应依据一些特别经验法则:最佳理论、技术原则;医疗地域性原则;医疗紧急性原则;医疗的专门性原则,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分析。

    作者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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