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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的申请

时间:2012-02-18 10:39来源: 作者: 点击:
《 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 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 鉴定程序 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 鉴定费 。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

《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分析说明]

      医疗事故的重新鉴定,是指医学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而重新组织的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在下列情形下进行:

      1)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由医学会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2)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而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负责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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