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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2)

时间:2012-02-18 10:39来源: 作者: 点击:
案由: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委托单位及联系人:本院法庭 鉴定事项: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损害后果,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男,1993年3月8日生,实验小学学生,住路35号。2000年8月
案由: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委托单位及联系人:本院法庭 鉴定事项: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损害后果,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男,1993年3月8日生,实验小学学生,住路35号。2000年8月30日下午,玩耍时摔伤右手腕,于2000年8月30日到2000

 二、损害后果的认定

 被鉴定人因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入院,经手术治疗后发生骨髓炎,经多方治疗现遗留右桡骨慢性骨髓炎,目前仅属临床治愈,将来仍有复发的可能。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九级3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属九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被鉴定人之右桡骨慢性骨髓炎是多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第一、损伤本身为开放性骨折,因存在与骨折相通的皮肤污染伤口,可能通过感染漫延、术中污染等多种方式使该桡骨感染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第二、右桡骨骨折错位并有拇长伸肌腱嵌顿。由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手法复位不成功,需要手术治疗,而手术不可能绝对无菌,手术本身会损伤桡骨,手术中不可能绝对防止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污染桡骨,这些因素都与骨髓炎的发生有关。总之,手术本身存在术后骨髓炎的固有风险,而这种风险应归因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第三、机体抵抗力毫无疑问与骨髓炎的发生发展有关。第四、市中心医院延误骨髓炎的诊疗20天,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总之,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意见

 ×中心医院在对××的诊疗中延误骨髓炎的诊疗,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二十五。被鉴定人属九级伤残。

 鉴定人:

 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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