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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少,致残反而赔偿多,这一怪现象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 ◎医疗事故致死比致残赔偿少,这一怪现状被佛山市禅城法院一纸判决打破 ◎法律界人士为之叫好,败诉医院则称该判决会对医疗行业产生毁灭性打击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少,非医疗事故反倒赔偿多;致死赔
他透露称,当事医生面临卫生部门处罚,现在压力很大,但其实广东省医学会专家组是仅以刚过半数比例通过了医疗事故认定结果,换一批专家也许会是另外一个结果。该律师认为,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医学存在着不确定性,医疗纠纷也有特殊性,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引起争议,但毕竟是现阶段的平衡结果。 ■判决书摘要 本院需要特别指出,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原告可获得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排斥原告除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可获得其他赔偿。 死亡赔偿金不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国家立法上已有定论,其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居民生活费为标准进行计算,而死亡赔偿金是以居民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两者截然不同。 ■各方反应 “这份判决可能开沿海地区先河”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长迅猛,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缺少死亡赔偿金不无关系。2006年,浙江省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祖飞曾向全国人大发出《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求书》,认为该条例与《宪法》和《民法通则》相抵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朱祖飞将该条例斥为“恶法”,理由之一就是缺少死亡赔偿金,导致受害方无力得到足够救济。 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朱祖飞称禅城区法院这份判决可能开了广东省乃至整个沿海地区先河,他只在今年1月看到北京市丰台法院有类似判决。谈及发出请求书初衷,他称是因在从业时接触太多此类不公平事件,不过这种情况在最近已经有所改变,开始有法院大胆支持死亡赔偿金,这是司法界争议多年共同努力的结果。 担任多家医院法律顾问的一名佛山律师表示,医疗损害赔偿在条例出台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赔偿,条例实施后出现怪现象,医院遇此类纠纷,有时会希望定为医疗事故,以减少赔偿额。这也直接导致了医患关系恶化,医闹行为增长迅速。他认为,这种社会不和谐可能是法院对赔偿标准做出改变的重要原因。 法律界叫好医疗界喊冤 就这一判决结果,记者采访了法律界和医疗界有关人士,前者普遍叫好,后者则认为这种判法与国际通行的医疗纠纷限额赔偿原则冲突,担忧会因此影响医学发展,最终损害患者利益。 佛山市法制局王学堂认为,此判决的可贵之处在于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的推动力和法律人的良知,“虽然我国没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但判例在我国法院也有重要引导作用。” 王学堂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后就争议不断,但实际上法院本来就可支持死亡赔偿金,因该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而不是国家法律,并没有特别法的优先地位。该条例虽由国务院颁布,实际上是由卫生部起草,难免有些倾向于医院利益,幸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使用了“参照”一词,才为修正条例偏颇留下了余地。 广东昊法律师所律师孙烨称此判决将会引起医疗纠纷案的重大变化,他希望能够得到这份判决书,方便以后代理此类案件时作为证据。 “医生没有不想治好患者的,如果这样(判赔)的话,谁也不敢站在手术台上。”A院有关人士则担忧这样的判决会使医生采取更保守疗法对待患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最终还是患者利益受损。该人士认为,任何手术都有风险,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并不少见,不能因此就否认医生和医院的良好初衷,而这样的判决会对医疗行业产生毁灭性打击。 共2页: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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