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吃了卫生所开的药,不仅没有效果,还造成“食管穿孔”等严重后果。患者李育(化名)将卫生所推上了被告席,索赔10万余元。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卫生所赔偿李育经济损失5万余元。 □记者黄墩良实习生刘东航 案由吃药惹出祸端 李育年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有些医疗机构在面对患者直接以医疗过错提起诉讼,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时,也没有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甚至主张其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类案件由于双方均没有主张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属于医疗事故,实践中,均按一般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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