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进入诉讼后注意的问题 实事求是、充分阐述医院理由的同时,要勇于面对失误。 阅读医患双方陈述材料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医患双方均过多地强调 自己的理由,患方忽略自身疾病存在的事实,指责院方存在的不当之处,“站着进 来,躺着出去”。医院则坚定地
医疗纠纷进入后注意的问题 实事求是、充分阐述医院理由的同时,要勇于面对失误。 阅读医患双方陈述材料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情况下,医患双方均过多地强调 自己的理由,患方忽略自身疾病存在的事实,指责院方存在的不当之处,“站着进 来,躺着出去”。医院则坚定地认为自己处理得当,抢救及时,任何后果均由于原 发疾病引起。相持不下,只能逐级鉴定,马拉松式拖延,彼此均疲惫不堪。因此, 与其僵持不下,还不如对不属于医学探索问题的一目了然的失误勇于承认,承担诊 疗行为在整个事件中应负的责任。首先这种态度法院在审案中会酌情考虑,对以后 的调解工作很有益。其次,有些明显的失误不承认也没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切不可无视事实,回避要害问题,甚至涂改病历,弄巧成拙,使事件的性质发生改 变。因为严格地讲,这是一种造的行为,除特殊情况外,现代科技检测手段可 清楚地显示涂改前的内容,后加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也可做时间鉴定。在我们经手的 案件中,凡是病历明显涂改或事后重新一次书写的案件,均通过现有检测手段检测 ,并扫描存档。事实上,这类案件院方胜诉的也不多。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因书写 病历时间有限,或多或少存在失误是正常的。而一份处理过程有诸多疑问,病程记 载冗长繁琐、面面俱到病历,看似天衣无缝,实际反倒暴露了以后再加工的情况, 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法律责任。 充分利用举证倒置的机会,从医学和事实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 很多老师对进入诉讼后的“举证倒置”颇有微词,认为强人所难。但这种要求 目前仍符合中国国情。就中国大多数而言,存在文化、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欠缺 ,在收集证据及以客观分析事物因果关系方面举证力量是很弱的,个人理解偏差加 之一些商业性炒作的误导,很多举证材料根本无法采用。例如,某中晚期白血病患 者在临床常规治疗时死亡,认为与医院使用血液病人禁用的激素类药物有关, 是该药物加速了患者死亡。同时,家属还将以前网上查到一家机构自称治包好的信 息作为证据之一向法庭提供,实际这条信息也是家属对医院诊疗行为发生疑问的重 要根源。经与临床专家咨询,在实际材料审查中,我们发现该药物使用前后,患者 血象、骨髓象无明显改变,虽然文献中有对血液系统影响的记载,但临床实践中常 用来改善患者食欲,故不能认定该药的使用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此案在 鉴定过程中,涉及循证医学的内容,医院利用专业的优势,提供了必要的佐证资料 ,病历记载存在失误的地方亦未做刻意“加工”,加之完整真实的病史资料为胜诉 做了积极的准备。此案值得借鉴。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对患者提出的无理要求及过激行为决不听之任之 。 前面已多次谈到,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行为。我国大多医疗机构带有福利性 质,诊疗费用本身并不高,而使就诊费用居高不下的是药费,大多数医生是抱着治 病救人的态度开展工作的,除罪外,诊疗行为即使存在失误,也属于人民 内部矛盾。患方谩骂、殴医生,抬尸游行等行为既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又影响 了其余患者的就诊环境,侵犯了医生个人的人生权利,一味的忍让是不行的。此外 ,一些患者在索赔过程中经常提出天价,一些中小医院根本无力负担,对大医院而 言,长此以往也是巨大的负担。就我个人观点,患者选择一家医院的同时,应有承 担部分风险的心理准备。例如,一些病很重但又图便宜选择小诊所的患者,这样做 本身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出了事后又要求巨额赔偿,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即使 进入保险索赔,也应严格界定医院实际应赔偿的部分。 医疗纠纷的鉴定是一个难点问题,法院以后更多的会走向对外委托鉴定。我只 是从工作实践和个人专业的角度与医生同仁谈了一些认识,希望对大家有些实际帮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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