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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陪审团”扎根于司法制度的“三江”

时间:2012-02-17 17:53来源: 作者: 点击:
医疗“陪审团”扎根于司法制度的“三江” 天津的法官向原告“释明”:“你方不同意做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就是不配合被告举证。按照天津高级法院的规定就要判原告败诉。甚至连庭都不要开。这就是天津的规定。” 在全
医疗“陪审团”扎根于司法制度的“三江” 天津的法官向原告“释明”:“你方不同意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配合被告举证。按照天津高级法院的规定就要判原告败诉。甚至连庭都不要开。这就是天津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侵权责

 

医疗“陪审团”扎根于司法制度的“三江”

    天津的法官向原告“释明”:“你方不同意做就是不配合被告举证。按照天津高级法院的规定就要判原告败诉。甚至连庭都不要开。这就是天津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后,秘密的医疗“陪审团”制度就已经不再是法律上的鉴定制度。而作为秘密的“陪审团”制度,却得到了地方司法背离国家法律的巩固。出现了医疗司法秘密“陪审团”的“三江”现象。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两个多月,江西省高级法院突然高调宣布一则对辖区内医疗司法的指导意见,背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中确定的原则,规定所有医疗案件均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均要经过秘密“陪审团”决断。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浙江省和江苏省的高级法院出台指导意见,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名为鉴定,仍然赋予肇事医方的会员同盟以“陪审团”的决断权,并赋予法官准许其成员不出庭的权力。

--摘自的文章《我国医疗司法中的秘密“陪审团”》

延伸阅读:医疗审判中的指导与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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