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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所要确立的是区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就正处于转型期间的中国而言, 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决定着这一制度的发展走向,因此,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制度内重新揭示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及价值,由此才能构建符合社会转型时期所需的案例指
(三)树立裁判的正当性 公正是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审判的生命。公平与正义,古往今来是司法永恒的话题,是法官崇高的理念和毕生的追求。如果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受到社会的怀疑,就会失去社会的尊敬和信任,也就丧失了它存在和运作的法理基石和社会基础。评价裁判是否公正应依据人类普遍认同的社会公正标准进行。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不仅可以提供法学方法论的实例,同时也是说理充分的典范。它指引法官运用法学方法论找准事实与规范间的联结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实现定纷止争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应当是在我国制定法的框架下,在司法环节建立一种补充机制,以期借助司法或法官的能动性,将法律精神纳入权威的裁判结论中。16实质上,具有权威的司法裁判,就是要求法官应当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确定的法律依据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这也与实质正义的宗旨是一致的。 五、结语 中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保持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用的和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而不是推倒重来,完全和彻底地改造我们既有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但不是一种新的“造法”制度,它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因此,我们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的、并顺应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发展大趋势的制度变革举措。其具有的法制统一的目标、规制自由裁量权、遏制司法腐败等法律价值正是转型社会时期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所需要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过程中切忌急功近利,置我国的国情于不顾,照搬西方的判例法制度,应将其先进的本体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去伪存真,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案例指导道路。 (作者:顾杰 单位:江苏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 1 夏锦文、吴春峰:《司法判例指导实践的实证调查》,《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8期。 (作者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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