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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2)

时间:2012-02-22 09:49来源: 作者: 点击: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同时我对这位法学家提出的所谓赔偿数额太少提出异议。

  第一、医疗事故赔偿有11项之多,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没有11项,误工费并不是最多3年,而是1年等于3年,赔偿多少年,没有时限规定,单独这一项,就几乎是无限的。残疾生活费赔偿30年的规定也超过了民事赔偿20年的规定,“医疗费”规定的“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支付”就造成医疗纠纷无休止的状态,恐怕是任何赔偿都不存在的。湖北的290万赔偿比起11项规定,还是一个小数字。

  第二、医疗事故赔偿比国家赔偿和一般的民事赔偿标准为低,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医疗机构赔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还是要分摊在所有的患者身上的,而不是国家出资赔偿。赔偿数额过巨,不仅给患者增加经济负担,而且还会使医护人员过于谨慎而不敢大胆治疗。我国前年全部医院的收入为二千亿,究竟能经得起怎样的赔偿?在海南召开的医疗工作会议上,医院医疗费用已经开始大幅度涨价了。如果同时把收费提高三千亿用来赔偿医疗事故,皆大欢喜: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医院、律师、保险公司、法院,大家都捞钱----造成的后果是患者和社会的医疗成本大幅上升。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执行新《条例》的赔偿标准,还是执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在实践中普遍掌握的民事赔偿标准,值得研究,从理论上来说由于民法通则法律地位效力高于医疗事故条例,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但是真正法院裁断中确实毫无例外适用医疗事故条例,其实我认为这是有利于医疗机构,在立法上对激增的赔偿进行缓冲。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赔偿标准应当执行新《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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