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
四、关于二被上诉人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1.医疗费。根据上诉人的举证情况,上诉人在二被上诉人处花去的医疗费为8169.80元,酌定二被上诉人各自承担其10%,即817元。2.上诉人主张交通费误工费,但是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3.丧葬费。酌定为3000元,由二上诉人各自承担其10%,即3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徐州一院应向二上诉人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为适当,不予改动;另酌定沛县二院应向二上诉人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2005年7月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省沛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唐朝国、郭玉兰医药费817元、丧葬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6117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二上诉人医药费817元、丧葬费300元、合计1117元;五、驳回唐朝国、郭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省沛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25元,由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25元;徐州市医学会鉴定费2200元、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费4700元,合计6900元,由被告江苏省沛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5000元,由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省沛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25元,由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25元。 共2页: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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