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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病死医院未作尸检医疗纠纷“定责难”的三重叩问(2)

时间:2012-02-22 09:48来源: 作者: 点击: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 组织者的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存在“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 鉴定人员的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中除了需要医疗知识外,还需要法学知识,以及医政、举证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 组织者的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存在“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 鉴定人员的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中除了需要医疗知识外,还需要法学知识,以及医政、举证、逻辑学的知识,但很少人具备这么全面的知识。 鉴定

  本案中,厦门市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认定,3家医疗机构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均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被告处置不规范,并应用了大剂量退热药物;第二被告病史采集、体检简单,并存在缺项;第三被告临床诊断及抢救措施规范,但在扩容(即输液)中存在欠缺。但鉴定书同时认为,上述不足与患儿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此鉴定结论遭到原被告双方的质疑。原告认为,既然连死因都没搞清楚,如何确定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既然三家医疗机构均存在不足,为何又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方因此提出重新鉴定要求。被告方则认为,鉴定分析意见比较模糊,仅仅指出医疗机构存在不足,却说不出错在哪里以及依据是什么。

  在此情形下,厦门市医学会于2008年10月17日给集美区法院发函,对3家医疗机构的诊疗不足做了补充说明,结论是“不能确定上述3家医疗机构的诊疗不足与患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份鉴定函实际上推翻了第一份鉴定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说,“因为第二份鉴定函中使用了‘不能确定’这样的字眼,意思就是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从法理上讲,只要存在不确定性,就意味着医方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正是据此推定三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厦门市医学会为什么会出具两份前后矛盾的鉴定呢?记者试图采访厦门市医学会,得到的回答是:“我们只负责组织专家,结论是专家下的,我们不便回答。”

  这一矛盾的产生,“暴露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在法律常识上的欠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医务部的程慧娟认为。

  程慧娟既是主治医师,又具有律师从业资格,双重知识背景使她对医疗事故鉴定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她说:“鉴定专家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在鉴定的时候,往往不去质证,在描述诊疗过程时往往也没有证据支撑,尤其对医患双方有争议的地方没有办法认定,只凭经验和主观判断。”

  为此,程慧娟建议,对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进行法律培训,至少是法律常识的培训。她认为,可以设立一个准入制度,规定医学专家经过法律知识培训且过关后,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

  据程慧娟透露,医学界存在各种流派,但并没有哪个部门和机构规定统一的诊疗标准。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随机抽到哪几个专家,就按这几个专家的诊疗经验和惯例去鉴定。比如说,对于同样或类似的病例,这一次抽到甲专家,可能就按甲专家的诊疗标准去判断;下一次抽到乙专家,就按乙专家的诊疗标准去判断,其结果就可能大相径庭。由于专家鉴定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客观上需要国家统一诊疗标准。

  程慧娟还建议建立鉴定讨论公开制度。她说,目前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专家讨论时是封闭和保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干扰,保护专家,使专家能够畅所欲言。“这样做有利也有弊,弊端就是容易引起外界质疑,毕竟只有公开透明才能确保公正。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实行公开讨论,请医患双方都参加,专家甚至可以回答各方质询。” 

  郭宏鹏 江俊涛

  案外人语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类案例在医疗界并不鲜见。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医患双方选择诉讼,其目的就是要搞清责任在谁以及确定责任大小。但是,由于近年来医患矛盾十分突出,且医疗本身就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使“定责难”日益凸显,法院虽依法判决,却不敢保证所有当事人都满意。

  具体到本案来说,由于患儿曾辗转于3家医疗机构就诊,死亡后又没有进行尸检,确切死因无法明确,由此带来的三重叩问让案情变得异常复杂。如何界定各方责任?这是个考验法官智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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