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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婴儿死亡医院有没有责任?(2)

时间:2012-02-22 09:48来源: 作者: 点击:
(荧屏传真) 2006年3月31号,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村民叶奕端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医院生下了一名男婴。孩子生下来后,脐带绕颈一周,不会啼哭,不会自主呼吸。医院立即进行新生儿心肺复苏抢救,经过30分钟抢救,
(荧屏传真) 2006年3月31号,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村民叶奕端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医院生下了一名男婴。孩子生下来后,脐带绕颈一周,不会啼哭,不会自主呼吸。医院立即进行新生儿心肺复苏抢救,经过30分钟抢救,仍然不能恢复婴儿的心跳、呼吸,医院宣布婴儿死亡。2


    
    原告说,在产房内,灌口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听不到胎心后,就惊慌失措地把她送到另外一栋楼的B超室进行检查,检查完后,又将她送回产房进行顺产接生,事后家属才知道婴儿已经死亡。在家属的追问下,医院才说婴儿是因为脐带绕颈窒息死亡,并作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虚假承诺。
    
    原告叶奕端委托代理人:事发前,被告未能尽到应尽的护理义务,以致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胎心出现异常,事后又对护理记录进行造假,在未闻及胎心的情况下,未能如实告知原告的病情及可能采取哪些治疗方案和准备采取哪种最佳治疗方案。在剥夺原告和家属知情权的情况下,将宝贵的抢救时间浪费在不必要的B超检查和消极等待上,在B超检查得知胎儿胎心率25次/分、胎儿宫内窒息,脐带绕颈一周可能的情况下,又拒不采取剖宫产的抢救措施,而草率采取打催产素的非最佳治疗方案,以致延误抢救时间,致使原告的胎儿因窒息而死亡。
    
    原告叶奕端认为,被告灌口医院的一系列过错行为给原告和家属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灌口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5千元。
    
    记者:你现在认为说把官司打到法庭,认为灌口医院有责任,是什么道理?
    
    原告叶奕端:因为医院不负责任。
    
    记者:生出来的这个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
    
    叶奕端的婆婆:生出来的这个孩子是男孩,我们农村人就是喜欢一个男孩子,男孩子给我们生没了,他没及时给我们(抢救),你不行也不让我们转院,为什么B超照不出来?每一项都跟我们说正常,等生出来了才没有了。
    
    原告叶奕端委托代理人:事发后,被告未能给原告一个合理解释,且对原告要求复印并封存病案的合理合法请求进行无理搪塞,致使原告虽复印了3次病案,事发后第二天,被告才让原告第一次复印病案,却未能复印齐全,且未能在事后第一时间内对病案进行封存,让被告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造假,事后,厦门市医学会于2006年6月21日对本事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作出了“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被告的一系列过错行为,给原告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厦门灌口医院提出了4点答辩意见,第一,原告对医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第二,医院的符合诊疗和护理规范,不存在医疗过失。第三,胎儿的死亡是猝死,是意外事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第四,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灌口医院委托代理人:第一个我们认为厦门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经被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所推翻了,这是第一点。第二点的话,根据待产产程观察记录,原告2006年3月30日22时再次返回病房,值班医生每半个小时的观察记录显示,在3月31日凌晨1点30分之前,原告的临床表现未见异常,因此,原告关于“23:50孕妇见红,原告的婆婆马上到值班室请求检查,但医生拖到次日0:30才到”的说法不能成立。第三,答辩人是国家正规医院,事件发生后,答辩人即将病历收归医务科管理,现存病历是真实可靠的,原告指控篡改病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个指控是不负责任的。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第一是被告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原告的主张是否合法。
    
    被告灌口医院委托代理人:经过胎盘检查我们认为,病理检验报告认为,脐带帆状附着,胎盘异常,这个是胎儿猝死的原因。这个也请了第一医院的专家会诊,得到了同样的结论。
    
    集美法院认为,这个案件是因医疗行为而引发的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灌口医院所举的省医学会的鉴定书等证据,只能证明医院没有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中的重大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证明医院不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鉴于医院从2006年3月30号晚上10点孕妇宫口开2厘米到次日0点30分宫口开6厘米期间,没有检查宫口的张开情况并做相应的记录,没有按规定描绘产程进展图,严密观察产程的进展和胎心的变化,特别是胎儿先前检查提示存在脐带绕颈的情况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发现胎心变化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存在一定的不足。此外,被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婴儿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依法应赔偿原告30%的经济损失。
    
    集美区人民法院 黄庆勇: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因纠纷的案件,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灌口医院的举证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失,所以我们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2008年3月14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灌口医院应赔偿原告叶奕端医疗费46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虽然这起医患纠纷经省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因为灌口医院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所以法院判令他们要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记者杨振滨报道
    
    (2008年5月16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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