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诊疗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应担责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柴玉英等诉宁波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07-31 裁判要旨 医疗侵权纠纷中,医院如果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受害方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合
二、原审被告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已成通说。也就是说,如果根据社会一般规律,能够确定加害行为客观上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汪裕铭两次支架手术失败,导致食道长期受堵,无法正常摄食,致使营养严重缺失。为除去劣质支架,不得不进行胸腹联合手术切除了全胃,以致消化功能丧失最终因极度营养不良死亡,这都是原审被告使用劣质医疗器械造成的直接后果。因此,原审被告给患者置入不合格的无膜支架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但考虑到即使置入合格的进口有膜支架也存在着肉芽生长的正常医疗风险,患者本身的病症、年龄也是导致其最终死亡的辅助因素,最后认定原审被告置入不合格的无膜支架对患者死亡具有50%的原因力。 本案案号为:(2008)甬民一再终字第15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周家骥 袁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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