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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患者病历医院举证不能被判担责六成

时间:2012-02-18 10:02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患者 刘某双腿病变、双足皮肤青紫,经医院诊断为血管炎、坏死性血管炎。2005年8月,他因病情严重转入另一医院治疗。其间,该医院诊断刘某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为其实行主动脉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
案情 患者刘某双腿病变、双足皮肤青紫,经医院诊断为血管炎、坏死性血管炎。2005年8月,他因病情严重转入另一医院治疗。其间,该医院诊断刘某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为其实行主动脉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手术结束不久,刘某便出现憋气、抽搐、意识模糊,经

 

案情


刘某双腿病变、双足皮肤青紫,经医院诊断为血管炎、坏死性血管炎。2005年8月,他因病情严重转入另一医院治疗。其间,该医院诊断刘某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为其实行主动脉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手术结束不久,刘某便出现憋气、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亲属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医院治疗措施不当,使本应没有生命危险的病人却在手术后很快死亡,请求医院等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医院始终不能向法庭提供患者的原始病历,并辩称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5万余元。


说法


被告医院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很短时间患者即死亡,且对患者诊疗的原始病历未向法庭提供,致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故被告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为无过错,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患者入住被告医院时病情已较重,被告已给予积极治疗的实际情况,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4.2万余元中的60%。


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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