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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如何写进侵权责任法引人关注(2)

时间:2012-02-18 11:52来源: 作者: 点击:
首次审议6年后,侵权责任法草案12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收到了草案之中”,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汇报有关草案的主要问题时透露的。 纵观12章
首次审议6年后,侵权责任法草案12月22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收到了草案之中”,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汇报有关草案的主要问题时透露的。 纵观12章88个条文,草案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


  
  明确告知:信任还是戒备?
  
  整个审议过程,笼罩着信任还是戒备的两难情绪。 
  
  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呼吁保护患者利益的白克明委员也表示担忧:医生会不会为了确保不出问题,不承担责任,大量使用检查手段以便留下医疗证据,造成用高昂,甚至延误治疗时机。事实上,这些问题在现实中已经出现。 
  
  “我们做大夫的,感觉恶性肿瘤患者中有三分之一是被吓死的,三分之一是过度治疗治死的,只有三分之一是肿瘤恶化病死的。医务人员该对患者说哪些、怎么说都是很有讲究的。”毕业于上海第一医学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桑国卫坦言,一写入法律,“都要讲明白”就成了医务人员的责任,不讲明白的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可能导致医患双方互相高度戒备。 
  
  桑国卫的意见是:现在很紧张,但光靠本法解决不了问题,更不能简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要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来尽力改善,教育医生全心全意为病人负责,教育病人也要信任医生。 
  
  这显然代表着医生的呼声。《南方都市报》日前发表医生王小莉的文章,中心意思便是“重建信任”。一方面,根据目前人类社会对生命科学的认知程度有限、医疗行业自身存在极大风险的特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只有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切实承担起“救死扶伤”责任之后,才能赢得社会公众信任,从根本上改善医患之间关系紧张的窘境,“唯有从这两个方面提供法制保障,相关立法才能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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