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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非医疗事故丈夫状告医院人身损害获赔

时间:2012-02-18 11:52来源: 作者: 点击: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见习记者张维)由于妻子顺产之后出现大出血症状导致死亡,经原柳州地区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非医疗事故, 来宾 市忻城县的韦成光状告忻城县人民医院对其妻子造成人身损害,5月8日,经来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见习记者张维)由于妻子顺产之后出现大出血症状导致死亡,经原柳州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非医疗事故,来宾市忻城县的韦成光状告忻城县人民医院对其妻子造成人身损害,5月8日,经来宾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了2.7008万元,但判决生效至今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见习记者张维)由于妻子顺产之后出现大出血症状导致死亡,经原柳州地区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非医疗事故,市忻城县的韦成光状告忻城县人民医院对其妻子造成人身损害,5月8日,经来宾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了2.7008万元,但判决生效至今已过去3个多月,韦仍然没有得到这笔赔偿金。

  据韦介绍,2001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他的妻子韦艳飞因临盆而到忻城县人民医院待产,5时45分顺产下一男婴,6时50分由医务人员送回病房,过了5分钟,妻子突然出现出血症状,经过两个半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经柳州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韦艳飞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韦成光并没有就此放弃,2003年6月,他将忻城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诉其对韦艳飞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各项补偿费12.912万元。忻城县法院先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最后结论为:韦艳飞分娩结束后在产房的观察时间不够,医院存在过失;出现产后出血时,忻城县人民医院对其血容量补充不足;针对子宫收缩乏力的治疗措施不够得力,这些与韦艳飞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之后,忻城县法院经过2003年10月和2004年10月两次审理,最后判定忻城县人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韦艳飞父母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2.7008万元。

  今年初,不服忻城县法院判决结果的韦成光又向来宾市中级法院上诉,5月8日,他得到了维持原判的结果,但是应得的赔偿金到现在却连影子都没见到。 作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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