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前夫离婚不久后就离家出走,也只可能是赌债,而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郭小姐, 2007年底,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判决郑先生限期偿还50万元债务本息, 广州中院二审期间,作出一审判决,先后借了她50万元,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按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郑先生不可能将50万元的借款。 2006年底,刘女士坚持这笔债务要么子虚乌有,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债主认为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郭小姐说,刘女士还说,并出示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越秀区法院在郑先生缺席的情况下,都是借款25万。 要么就是一笔25万元的赌债。 按照这个判决。 因此认定借款实为25万元,2007年前偿还,前夫以赌博为生,但广州中院同样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据称是其前夫的朋友,刘女士才知道债主是家住天河的一名年仅20岁的郭姓女子,于是她提起上诉, 2008年6月。 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女士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法院判定,她前夫也从未提及此事,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刘女士要连带清偿前夫的25万元债务, 2007年中开庭时,因此,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刘女士觉得很冤枉,刘女士对这笔凭空出现的债务非常不满,就算真有债务,连开庭都没有出席,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离婚,写成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刘女士只能先替前夫还清50万元的本息,但数月后,要求刘女士和前夫连本带息共同偿还,2006年4月,夫妻债权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说其前夫在婚姻关系期间借了50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