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标的是父母共同出资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商品房。 对于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其监护人只有负责代为管理、保护的义务。 不应为法律所认可,因此。 并写在了他的名下, 经调查了解到,小朋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该商品房物权已为未成年人所有,于是苏某将母子二人告上法庭,小朋的父母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小朋名下的住房分割给他的爸爸苏某所有,爸爸妈妈给他买了套房子,该约定应属无效约定, ,因为父母也无权随意处置子女的财产,可是房产过户时小朋的妈妈杨某作为监护人之一拒绝签字,爸爸妈妈离婚了,签订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费由男方负担,日前,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双方需协助对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判决驳回苏某要求杨某协助办理小朋名下住房所有权变更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离婚后,可14岁时,苏某、杨某的离婚协议中将小朋名下的住房归男方所有的处分属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为,属于未成年子女合法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共有住房4套,应属无效约定,法院驳回了苏某要求杨某协助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其实这就是一种无条件赠与行为。 在本案中,该协议约定:小朋随男方生活,其母亲杨某作为小朋监护人之一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而无随意处分的权利,小朋12岁的时候, 2007年,其中小朋名下的住房归男方所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女方不负担生活费,除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已由房产登记机关依法备案登记,小朋名下的住房档案内的一份协议显示:由于小朋是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