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召开,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版权工作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进行了总结。其中,我国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保护制度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肯定。此次会议还提出了全面推进版权工作六大体系建设,其中之一就是强调了要进一步加强版权
不久前,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召开,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版权工作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进行了总结。其中,我国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保护制度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肯定。此次会议还提出了全面推进版权工作六大体系建设,其中之一就是强调了要进一步加强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这为我国今后版权行政管理工作明确了思路。
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处理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说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特点。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版权工作在立法、执法、宣传教育、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巨大成绩,这与我国加强版权行政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由于著作权纠纷数量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禁不绝,仅靠法院来处理此类纠纷远远适应不了实践的需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通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裁判组织来处理此类纠纷的方式。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了详细的著作权纠纷调解程序,设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德国,司法部指派仲裁员组成著作权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因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所引起的纠纷;英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仲裁庭的设立及程序,该仲裁庭专门解决因著作权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而产生的以及其他与著作权使用费有关的纠纷。
版权的行政保护能够迅速、及时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力地遏制盗版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创作,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尤其是目前,以计算机软件和影视作品为主导的版权产业在各国GDP的比重日益上升,对经济的贡献率举足轻重,对著作权采取行政保护,加大保护力度无疑具有高度的战略意义。同时,在我国,厌诉的传统思想源远流长,这一点也是我国著作权立法初期给予著作权行政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意识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耗时费力,而且也常常达不到所期待的结果,而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恰恰可以弥补民事诉讼的这种不足。
我国的版权行政执法力度非常大,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救济制度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对著作权给予很强的行政保护,这在全世界范围内可称得上是独一无二的。正是版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大,速度快,效率高,可以免除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繁杂的程序之累,因而权利人在遭受侵权时,往往倾向于选择行政救济,而不是司法保护。
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相较与发达国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著作权立法才真正起步。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屡禁不绝,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到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双管齐下,重拳出击,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取得很大的成就。
版权行政管理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需要不断去完善。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定位应作相应的调整,实现从帮助权利人反盗版维权,向行业监管、监督版权中介组织依法协助权利人反盗版维权转变。
版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应该侧重于对本地区侵权行为严重的行业和重大侵权盗版案件的查处,而非普通个案的维权。对于计算机软件、影视等侵权盗版现象突出的行业和一些多次侵权的企业,以及涉案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应该主动出击,精确打击,充分发挥版权行政执法速度快、成本低、效果佳的特点,以点带面推进整个行业、整个地区版权保护环境的改善。
版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设立的目的是通过打击侵权盗版,惩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帮助权利人维权,不应该是政府的行政职能,而应该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不能把所有侵权盗版行为都作为行政查处的对象。版权行政处罚应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如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而普通个案维权,则应通过民事调解或者司法程序来解决。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各种侵权新花样也层出不穷。面对日益猖獗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保护措施也在逐渐趋于完善。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版权行政管理的指导、监督、服务作用,有效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司法机关联手,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报 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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