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类作品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进行思想交流的产物,具有区别于一般新闻作品的特殊结构形式,其著作权的归属也相应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关于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仍有很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访谈类作品能够最大限度地揭示现象的真实性,其口语化的
人物访谈类作品是记者针对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或者某种社会现象、某一思想主题,事先选定访谈对象,进行面对面交流,再根据谈话记录整理而成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对于访谈作品的版权归属,是延续传统观点,由记者享有,还是将其都认定为合作作品,而由双方共同享有?笔者认为,应结合著作权法的原理和基本精神,根据访谈作品的写作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根据访谈的写作结构,人物访谈作品一般可以分为散文式结构、人物自述式结构、问答交谈式结构3种情况,而每种情况下,作品权利的归属都有所不同。
符合独创作品要件
访谈类作品的第一种类型是散文式结构,即记者采用散文笔法来进行叙述的一种专访表达手法。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记者在写作中摆脱了问答的模式,根据专访报道的需要,自由取舍访谈内容,并将叙事、写景、人物刻画等多种手法融为一体,有时还插入记者的议论和抒情,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
对于这种作品类型,笔者主张其著作权由采访者享有。因为对于以此种方式创作的访谈作品,被采访者的话语仅仅为记者提供了写作素材,在作品的成文过程中,记者对访谈对象的谈话内容进行整理、加工,并根据文章主题和构思框架,进行或直接或间接的引用。在写作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描写、叙述、抒情、议论等表达方法,对整个文章进行编排和构思。文章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写作风格,完全符合作品独创性的构成要件,是作者智力成果的表现。因此,对于这一类的访谈作品的著作权,理应由记者享有。
主题设计是关键
访谈类作品的第二种类型是人物自述式结构。这是一种直接在报道中呈现人物的自述言语,而隐去记者采访问题的专访报道形式。在这种叙述结构中,记者通过整理被采访者的话语,以被采访者的口吻自述相关经历、思想、情感等,或者谈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等,引用的都是被访者的原话。
对于对这类作品,笔者认为,其著作权应由采访者、被访者共同享有。因为文章是以被采访者的口吻来表现的,隐去了记者的角色,所以有人认为这类作品是口述作品,应当由被访者享有著作权,而记者只是间接记录被访者的言谈,并不能享有著作权。
但笔者认为,这类作品与口述作品是完全不同的。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用即兴的口头语言创作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比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科学技术尤其是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使口述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得以复制、传播和利用。
口述作品与访谈作品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在访谈作品中,记者参与到对话过程中,并在这一过程中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而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记录者,仅充当录音机录相机的角色。也就是说,是记者在引导着谈话人的谈话方向,并对谈话者的回答进行剖析和追问。
最重要的是,进入叙述文本的话语是经过记者整理、挑选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记者并非像口述作品记录者那样将谈话者的言谈全部照搬下来,而是按照设计的主题,对文章的脉络和框架进行搭设和建构,从而形成一篇口述式的人物访谈作品。这种作品的形成,是访谈双方共同的智力活动,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合作作品,由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
合作形式决定权利归属
访谈类作品的第三种类型是问答交谈式结构,记录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的问答内容。这种访谈类作品比较常见,作品展现了整个采访过程,并以记者提问、被采访者回答的形式出现。
笔者认为,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也应当由采访者、被访者共同享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作品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展开,被采访者的言语直接构成作品的一部分,进行简单的文字整理后即可发表。对于被采访者的回答,采访者只是对一些语法上错误进行改正,使其更加顺畅和连贯,并不能进行实质上的改动。被采访者的回答,是其智力活动和独创性的体现。
在这类作品中,采访者并非只是简单地提出几个问题,要想创作出一篇优秀的作品,采访者必须事先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做好背景调查,以提出针对性更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专访中,记者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采访者的表达,记者的提问引导双方进行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这样的一个过程实际上是双方合作创作的过程,因此,著作权也应当由双方共同享有。
满足合作创作要件
笔者认为,将后两种情形的作品视为合作作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创作,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第一,双方有共同创作的意愿。第二,双方有共同的创作行为,即对作品的形成都有独创性的贡献。
在进行采访时,采访者与被采访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采访者可以选择被采访者,被采访者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当采访完成后,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进行合作创作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为同意进行合作创作,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如双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采访的过程,就是双方合作创作的过程,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对作品的形成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和同约定避免冲突
对于上述第一类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如果被访者对记者所引用的话有异议,认为其曲解了本人意愿,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提起损害名誉之诉,但并不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而对于第二、三类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由采访者和被访者共同行使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因此,受访人有权要求对即将发表的采访稿进行审核,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记者拒绝提供采访稿,则被采访者可以阻止记者行使发表权。
笔者建议,在采访前,采访者和被采访者双方可以进行权利约定。用约定的方式确权,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发生率。在以后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对这种约定作出具体规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报 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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