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著作权领域,非法复制与合理使用易于混淆,特别是对于高校周边的教学书籍复印市场,由于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学习、研究需求,推动了复印市场的繁荣,但同时也给各种非法复制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严格规范高校周边的书籍复印市场,判定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
在个人复制中,学生与复印社之间是一种委托债权债务关系。在有关对承揽合同种类的论述中,一般都认为承揽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复制艺术品等合同。笔者认为,从承揽合同的角度来看,学生与复印社之间构成了一个承揽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且这个法律关系主体仅限于二者,并不涉及其他。
委托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承揽行为也是如此。故可理解为,委托或承揽行为均能帮助理解复印社所为的复制这个事实行为的权利来源。复印社向学生提供的可视为一种付费的委托服务。基于这种委托合同,学生将其合理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权委托给复印社使用,因而个人复制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而在复印社预先复制书籍向学生兜售的情形中,尽管高校学生购买书籍复印件的目的亦是出于学习或学术科研,但复印社已由单纯的民事受托人变为民事行为人,复制作品的主体也由非营利的高校学生转变为营利的复印社。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复制权已经嬗变,是不能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此类复印行为应认定为侵权使用而非合理使用。
权利协调实现利益平衡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各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协调实现的。著作权法通过对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权利的衡平,进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协调,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复制权正是这一衡平的具体体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越过法律规定的界限滥用其权利,去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对此,社会公众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知识产权报 袁昌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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