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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时间:2012-09-18 11:49来源: 作者: 点击:
(责任编辑:admin)

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所有生产非黏土类烧结制品的企业。非黏土类烧结制品包括:煤矸石烧结制品、页岩烧结制品和粉煤灰烧结制品。

  第三条  本规程由省、市建设(墙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应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材料、半成品符合技术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专职机构内应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等。
检验室应符合《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参与制订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三)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制订原材料、半成品的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四)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一)质量管理机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3%,不满100人的企业配2名。质量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质量意识和一定的技术及管理水平,熟悉烧结制品的生产工艺。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制度;校验、检验对比制度;业务培训、考核制度;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制度;产品出厂合格证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第十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每年应按对比项目和允许误差要求进行对比检验。

  (二)对比检验项目及允许误差(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一)产品出现质量事故,企业应立即通知用户停用并负责退、换、补。

  (二)不合格品已用于工程的,企业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三)企业应及时查出各类质量事故的原因,重大质量事故(出厂产品不合格)应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各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

  企业应制订、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机构进行培训。

  第四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原料、燃料的储备应根据品种和质量的不同分别存放,根据生产技术要求按比例搭配使用。

  原料应堆放风化四个月以上。对于原料成分有波动的,应进行混合处理或分层堆放,取料时应垂直挖掘。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料、燃料堆场,进场的原料、燃料要分批堆放。

  第十六条  原料、燃料的质量(塑性指数、细度、含水率、发热量等)要符合生产要求,按化验结果掺配使用。

  第十七条  煤矸石、页岩应经破碎、粉碎、搅拌后进行陈化处理。陈化时间由原料的性质、生产品种、产量等因素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建设原料、燃料棚(场),对原料进行陈化处理,其储量和时间南部地区不低于7天生产用量,北部地区不低于3天生产用量。
  
  当使用几种原料时,则应分别进行陈化堆放,按要求的比例搭配使用。

  第十九条  原料、燃料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一)原料

  1.化学成份

  投产前应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2.颗粒组成

  煤矸石、页岩经加工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细度。

  粉煤灰基本无塑性,与黏土、煤矸石、页岩等粘结材料掺合后,可作为烧结制品的原料。

  原料破碎后应达到的细度和颗粒级配

  正常生产时,原料的颗粒级配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3.塑性指数 

  采用硬塑挤出机的,原料的塑性指数应大于7;

  采用半硬塑挤出机的,原料的塑性指数应大于9;

  采用软塑挤出机的,原料的塑性指数应大于12;

  正常生产时,原料的塑性指数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4. 干燥敏感性系数

  干燥敏感性系数小于1属低敏感性,1~2属中等敏感性,大于2属高敏感性。原料的干燥敏感性系数应小于2。

  人工干燥的干燥敏感性系数应每三个月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5. 原料的自然含水率 

  应低于成型水分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周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6. 收缩率 

  砖坯干燥线性收缩率应控制在3%~8%,焙烧线性收缩率应控制在2%~5%。

  干燥、焙烧线性收缩率每月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7. 发热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时,其发热量应不大于4800KJ/kg;每批原料检验一次。

  (二)外燃用燃料煤

  1. 煤的粒度应小于20mm,其中5mm~10mm应大于60%

  2. 煤的含水率4%~6%,每批燃料煤检验一次或定期检验。

  (三)内燃料

  1. 粒度

  内燃料粒度应小于3mm,其中2mm以下应大于80%。

  内燃料粒度每班检验一次,发现变化应及时检验。

  2. 内燃料发热量用工业分析法每批料检验一次,并根据检验结果调整掺配量,发现有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3. 内燃料的掺配,应人员固定,掺配设备固定,掺配总热量固定。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所使用原料的性质和品种,参照产品标准分别制订烧结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等的半成品质量检验技术条件。如:尺寸允许偏差、完整面缺棱掉角、裂纹长度、杂质凸出、翘曲等。

  第二十一条  装卸半成品,应文明操作,跟踪检验,确保入窑半成品的合格率。

  (一) 人工干燥砖坯成型含水率不大于12%(湿基);砖坯残余含水率应不大于2%;每班检查一次。

  (二)干坯合格率应大于95%,按半成品技术条件检查,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保证码窑质量,码窑形式总的原则是:

  内燃焙烧:上密下稀,边密中稀,平稳直正,火路畅通。

  外燃焙烧:上密下稀,中密边稀,平稳直正,火路畅通。

  码窑密度:外燃普通砖220 ~260块/m3;内燃以所需热值计算,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人工干燥焙烧过程应控制四带(预热、焙烧、保温、冷却)平衡。焙烧工应经常目测火速度、预热焙烧带长度,返火火眼排数,预热、焙烧带温度。

  焙烧窑应安装温度监控系统,车间每班检查、班组进行记录。

  第六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品应按标准规定的批量、时间、项目,由企业质检机构抽样检查合格,发放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产品应按标准分等级分别堆放,不得混码;次品和废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并建立走访用户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质量体系的监督检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不平。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室。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并颁发检验室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1  总则

  1.1 为促进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室,提高检测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条件。

  1.2 检验室的检验项目按《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有关质量标准规定设置。

  1.3 检验室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粉尘、振动等)必须满足烧结制品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4 检验人员的数量、条件应符合《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2 检验项目见表一。

  3 检验室仪器设备数量、技术要求及检定周期见表二。

  3.1 除表二列仪器设备外,企业可视规模和产品添置部分测试用高级仪器设备如氧弹热量计、实验室挤砖机等。

  3.2 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容量瓶等由企业自定。

  3.3 当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改变时,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表一  检验项目

表二  仪器设备型号、基本要求及检定周期

续表一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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