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在GB《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复合调味料生产企业和产品工艺的特点,提出了复合调味料生产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调味料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DBS 31/ 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第3章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预处理 为使原料适应加工要求,保证成品质量安全,在主要加工工序之前对原料安排的准备工序的统称,包括清洗、分选、粉碎、研磨、干燥、烘炒、浸渍、水解、抽提、乳化等工序。 3.2分选 用物理方法去除原料中的砂石、植物的根、茎、叶、皮壳、金属等杂物的过程。 3.3粉碎 将固体原料破碎,使大颗粒物料破碎成小颗粒物料的过程。 3.4研磨 利用强烈的剪切力、摩擦、撞击和高频振动等复合力的作用将物料粉碎、分散、细化和均质的操作。 3.5干燥 从食品或食品物料中除去水分的过程。有自然干燥(晒干、风干)和人工干燥(常压加热干燥、真空加热干燥、红外线干燥、微波干燥、冷冻升华干燥等)。 3.6烘炒 对原料进行加热炒制的操作过程。 3.7浸渍 指原料全部浸入过量水或浸渍料中,使其充分吸收膨胀,以利于原料熬煮变性或有效成分的提取。 3.8水解 物料中的大分子/高分子成分在化学或生物催化下生成较小分子物质的过程。 3.9抽提 对原料进行简单的浸取后,用抽滤 3.10乳化 将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如油、水)混合,使之形成胶体悬浮液的操作。 3.11调配 复合调味料生产中,将原料或者原料半成品按产品配方要求进行称量、混合的过程。 3.12熬煮 在特定设备中对物料进行特定时间加工处理的过程,使淀粉糊化、蛋白质变性和灭菌等。 3.13均质 用机械方法将料液中的脂肪球或固体小微粒破裂(碎),制成液相(固液相)均匀混合物的过程。 3.14过滤 分离悬浮在液体中的固体颗粒的操作。 3.15筛分 利用不同型号的筛网,将物料按颗粒大小进行分离或分级的操作。 3.16浓缩 从溶液中除去部分溶剂的操作,有常压加热浓缩、真空浓缩、冷冻浓缩、结晶浓缩等。 3.17造粒 颗粒状复合调味料生产中,具有一定的湿度和粘度物料通过造粒机制成颗粒的操作过程。 3.18成型 块状复合调味料生产中,将物料混合均匀后送入标准成型模具内压制,形成立方形、锭状等造型的操作过程。 3.19杀菌/灭菌 在规定的温度、时间条件下,杀灭食品中部分微生物的过程称为杀菌;杀灭食品中一切微生物的过程称为灭菌。 4产品分类 DBS 31/ 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第4章中的产品分类适用于本标准。 5基本要求 应符合GB规定的要求。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容器清洗间、预处理间、调配间、杀菌/灭菌/干燥间、包装间、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等场所。各生产车间和场所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相对独立,并按预处理、调配、杀菌/灭菌/干燥、包装等先后工序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并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水源、蒸汽等供应。生产车间适当位置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厂房和车间 6.1容器清洗间 应配备足够的水源,并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槽和容器清洗、消毒设施。地面光滑平整,易于排水。 6.2预处理间 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清洗、分选、粉碎、烘炒、浸渍、水解、抽提等设施,操作场所应具备通风或排气设施,地面坚硬、平坦,易于排水。在有异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区域,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6.3调配加工间 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调配场地及均质、乳化、搅拌、混合、浓缩、熬煮、造粒、成型等调配加工设施,根据工艺需要在适当位置配备杀菌/灭菌装置。调配加工间应有通风和温控设施,并配备温度、压力等监测装置。 6.4杀菌/灭菌/干燥间 有杀菌/灭菌/干燥工艺要求的产品应具备杀菌/灭菌/干燥设施,同时具备温度、压力等监测装置,并配备排气或通风设施。 6.5包装间 应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包装设施,如压盖机、封口机、灌装机等。应具备独立的内包装(灌装)间,并具备控制微生物措施或杀菌/灭菌装置,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6.6原料仓库 原料仓库地面、墙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建造,库内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有防蚊蝇虫、防鼠、防雀、防热、防潮设施。 6.7成品仓库 成品仓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蚊蝇虫、防鼠和防火设施。需冷藏(冻)贮存的产品,需具备冷藏(冻)设施和温度监测装置。 6.8检验场所 工厂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实验室应具备满足原辅料、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测设备,至少包括与相应成品对应的常量天平(< xmlnamespace prefix ="st1"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0.1g)、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温度计、电冰箱、通风柜、无菌室、微生物培养箱、灭菌器、生物显微镜等设备。 7设备 7.1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7.2容器、周转箱、工具等投入使用时应确保洁净无污染,必要时在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处理,以确保最小限度带入杂菌。回收瓶应进行严格检查,不得使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或异味污染过的回收瓶。可采用手工或洗瓶机清洗容器,并采用加热等方式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是食品级的,并不得在产品中有残留。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温度计、压力表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7.3应建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定期检修,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情形发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可能受影响的产品批次。 8卫生管理 8.1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 企业应制定有效的清洁和消毒计划和程序,以保证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可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选择清洁和消毒的方法。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进行记录,如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品种、作用时间、浓度、对象、温度等。 8.2人员健康与卫生要求 8.2.1人员健康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生产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伤口的人员,企业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2.2个人卫生 从事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生产车间前,应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应露出帽外,必要时需戴口罩;离开生产加工场所或跨区域作业上岗前、如厕后、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消毒。生产加工、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从事生产人员不应涂指甲油,不应使用香水,不应佩戴手表及饰物。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吃食物或进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衣物应贮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的更衣柜内,个人用其他物品不应带入生产车间。来访者进入食品生产加工、操作场所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9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9.1原料的要求 9.1.1原料的使用应符合DBS31/ 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5.1条款的要求。 9.1.2企业使用畜禽肉类配料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9.1.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9.1.4原料的贮存应按不同的品种,离地、离墙分类堆放,不得露天堆放。原料的入库和使用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使用过程中随时检查,防止霉变、变质情况发生。需冷藏(冻)贮存的原料,需具备冷藏(冻)设施和温度监测装置。 9.2包装材料的要求 8.2.1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8.2.2内包装材料应能在正常贮存、运输、销售中充分保护食品免受污染,防止损坏。 8.2.3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如玻璃瓶、不锈钢容器等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洗,并进行必要的消毒。 8.2.4包装材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尘土、无污染源的仓库内。 10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10.1总体要求 根据产品的特点,在每个工艺环节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进行控制。 10.1.1微生物污染的控制 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规定用于杀灭微生物或抑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方法,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的加工环节;生产车间应保持空气的清洁,防止污染食品;应对从原料和包装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微生物的污染;用于输送、装载或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避免对加工或贮存中的食品造成污染。 如采用辐照杀菌,应符合GB/T.4、GB.4的规定。 10.1.2化学污染的控制 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油,可能与食品接触的都应有食品级或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证明,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对其使用应做登记,并保存好使用记录,避免污染食品的危害发生;化学物质应与食品分开贮存,明确标识,并应有专人对其保管。 10.1.3物理污染的控制 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确保产品免受外来物(如玻璃或金属碎片、尘土等)的污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电子金属检查器等)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杂物混入产品中;不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以免产生异味、碎屑。 10.2工艺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企业应根据产品工艺,绘制加工工艺流程图,对每一工序进行详细的操作描述,各类复合调味料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图可参考附录A。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危害,范围包括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等方面,由企业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品控人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分析确定关键技术参数。当发现所实施的过程及关键技术参数未能满足规定的工艺规程的要求时,应及时实施预先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必要时,对有问题的产品实施隔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价、处理。 10.2.1预处理 原料的预处理应根据产品安全控制要求及原料种类、产品风味、生产装备和技术条件做出选择。 10.2.1.1分选(适合有此工艺要求的产品) 分选可用人工或分选机分选。常用的分选机可以根据物料的大小不同、比重不同和颜色不同进行分选。分选机的工作原理有风力分选、震动分选、磁铁分选和闭塞分选等,用物理方法去除原料中的砂石、植物的根、茎、叶、皮壳、金属等杂物的过程。有筛选、风选、水选、磁选等方法,香辛料原料应根据需要制定严格的分选程序,以确保产品中不含有杂物。 10.2.1.2粉碎(研磨)(适合有此工艺要求的粉状、颗粒状固态复合调味料) 在粉碎前必要时应将可食部分原料洗净,听听对辊式破碎机山9东。切成块状、片状等并进行适当干燥。所用粉碎机有多种多样,如万能粉碎机或锤式粉碎机、辊式粉碎机、齿式粉碎机、冲击式粉碎机、冷冻粉碎机和超声波粉碎机等。选择粉碎机时要考虑原料的硬度、脆度、大小、油脂含量及产品的粒度或细度等。粉碎机筛网应根据工艺文件的要求设定不同的目数。 10.2.1.3浸渍、水解、烘炒、抽提(适合有此工艺要求的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复合调味酱产品) 浸渍、水解、烘炒、抽提应按生产工艺,控制好时间和温度。含油原料处理时,应避免长时间高温,确保成品中酸价、过氧化值、苯并[a]芘分别符合DBS31/ 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5.3、5.4条款的要求。 10.2.2调配 配料应严格按配方进行称取。在投料过程中,也应按生产工艺规定次序投料。不同种类的产品,加入不同的油脂、液体香精或色素时,应进行分步多次混合。粉状、颗粒状固态复合调味料可先将一些精料或小料在小型搅拌器中混合一定时间,再与主体料混合,以提高产品的混合均匀度。块状固态复合调味料混合前,应将液体原料调整到合适的黏稠度。粉状原料调整到合适的颗粒度,并控制搅拌工艺,确保成型产品的均匀度。 调配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品种、范围及使用量严格按照GB2760和GB执行。 10.2.3浓缩及熬煮(适合复合调味酱) 企业应编制文件化的程序,提供制定浓缩及熬煮工艺规程的依据,对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应明确监控项目、关键限值、监控频率、监控人员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形成记录。 10.2.4干燥(适合有此工艺要求的固态复合调味料)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制定干燥工艺规程,包括干燥的类型、温度和时间,以控制产品中的水分含量。 10.2.5杀菌/灭菌(适合有此工艺要求的产品)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杀菌/灭菌工艺规程,包括杀菌/灭菌方式(蒸汽、加热、高温高压、紫外、辐照)、时间、温度、压力等参数控制等,并提供制定杀菌/灭菌工艺规程的依据。确保成品微生物指标符合DBS31/ 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5.6条款的要求。 10.2.6包装 内包装操作间在生产前应按需要对包装材料以及所用用品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并对人员卫生和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预包装产品应封口紧密,无渗漏、破损现象。产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塑料包装、玻璃瓶等包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其他符合运输要求的材料包装。 11检验与监控 11.1原料检验 11.1.1应制定原料、包装材料品质验收标准、抽样及检测方法,并实施。 11.1.2应对原料进行规格、外来杂物的检查。每批原料、包装材料均应有企业自检合格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11.1.3生产用水的水质每年至少按GB 5749中规定的常规指标做一次全分析。 11.2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11.2.1应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配方和工艺条件未经核准不得随意更改。 11.2.2每批投料应按配方和工艺规定要求进行,应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监控,并有实施记录,具体监控内容见附录B。 11.2.3应对各环节的设备运转情况予以检查和监控,并有实施记录。 11.2.4应对加工过程中人员、环境、设备、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控,并有实施记录。 11.3成品安全控制 11.3.1每批成品的安全指标应符合DBS 31/ XXX(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的要求,并至少对相应成品涉及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商业无菌、指示菌限量等指标进行出厂检验,出具原始记录和合格证明报告,作为合格产品出厂的依据。没有自检能力的,可委托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1.3.2每批成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留样应至少保留到超过保质期之后。 12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12.1成品应贮存在符合6.7要求的成品仓库中。不得与有腐蚀、污染的物品同库堆放。 12.2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定期清洗、消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有腐蚀、有毒的物品混运。有冷藏要求的产品,车辆应配有空调或降温设施。 13产品追溯和召回 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作好相关记录。应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14管理机构和人员 14.1企业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对本技术规范涉及的过程和产品的各项内容是否得以实施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或有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4.2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能力,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合格人员担任。 14.3企业应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原料、加工过程、成品的检验。 15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管理制度应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验,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5.1产品及过程不合格管理制度。 15.2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15.3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 15.4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15.5产品检验制度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5.6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管理制度。 15.7仓储、运输管理制度。 15.8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及人员培训制度。 15.9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复合调味料的加工工艺 A.1固态复合调味料加工工艺 A.1.1粉状固态复合调味料(如固态复合香辛料、固态复合腌制料、固态炸粉调味料、固态复合汤料、固态复合风味调味料等) 原料→预处理[分选→清洗→干燥→粉碎/研磨]→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A.1.2颗粒状复合调味料(如鸡精调味料、菇精调味料等) 原料→预处理[分选→清洗→干燥/蒸煮→粉碎/研磨]→调配→浓缩→造粒→干燥→筛分→包装→成品 A.1.3块状复合调味料(如浓汤宝等) 原料→预处理[分选→清洗→抽提→浓缩]→调配→成型→干燥→包装→成品 A.2液态复合调味料加工工艺 A.2.1复合调味汁(液)(如鲜味汁、烧烤汁、汤汁(高汤)调味料、炝料等) 原料→预处理[分选→清洗→抽提/水解]→调配→均质→杀菌/灭菌→包装→成品 A.2.2复合调味油(如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原料→预处理[分选→清洗→干燥→熬煮(混合植物油)→浸渍→过滤]→调配→包装→成品 A.3复合调味酱加工工艺(如复合烧烤酱、复合辣椒酱、麻辣调料酱、油辣子酱、复合风味酱、沙拉酱、蛋黄酱等) 原料→预处理[分选→清洗→浸渍/烘炒/研磨/均质/乳化等]→调配→熬煮/浓缩→包装→成品 附 录B (规范性附录) 复合调味料关键技术参数控制按表B.1执行。 表B.1复合调味料关键技术参数控制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