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九月 目 录 一.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⒈ 总则 ……………………………………………………………………………1 ⒉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⒊ 企业取得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 ⒋ 申请的受理 ……………………………………………………………………2 ⒌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 ⒍ 产品检验 ………………………………………………………………………4 ⒎ 审定与发证 ……………………………………………………………………4 ⒏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 ⒐ 申诉 ……………………………………………………………………………6 ⒑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6 ⒒ 附则 ……………………………………………………………………………6 附件1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 ………………………………………7 附件2 砂轮产品标准 …………………………………………………………… 8 附件3 砂轮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及检验设备 …………………………… 9 附件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11 附件5 砂轮产品抽、封样规定 …………………………………………………20 附件6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 砂 轮 产 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砂轮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砂轮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砂轮产品为:陶瓷结合剂砂轮、树脂结合剂砂轮、橡胶结合剂砂轮。具体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函[2001]164号文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121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371— 传 真:0371— 联 系 人:包 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的申报工作,负责发证后的监督管理以及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2.4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砂轮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检验工作。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121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371— 联 系 人:包 华 3 企业取得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砂轮产品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砂轮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见附件2); 3.3 企业必须具有砂轮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原材料技术条件、工艺操作规程、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等技术条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砂轮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见附件3); 3.5 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3.7 企业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1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证产品鉴定书(复印件)或例行(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须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表、申证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明细表、企业要求保密回避审查的报告。 4.2.2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立即返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砂轮产品审查部。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3 凡持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139项规定,制止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制受理1999年9月1日以后新建或转产企业的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砂轮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6)。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文件审查 5.2.1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组长依据《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4)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3.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 在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时,由审查组负责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抽封样应按附件5的规定进行),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5)。审查组要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3.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4 对新建、转产和扩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进行全面审查。 6 产品检验 6.1 被审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检验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封签完整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2 抽封的检验样品若包括D≥500mm或单片重量大于20kg不便运输的砂轮,则样品就地封存,由检验单位派人进行现场检查。 6.3 产品检验依据是附件2所列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4 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检验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整顿,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7 审定与发证 7.1 砂轮产品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砂轮产品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 砂轮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发)证: 7.4.1 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4.2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接到不合格通知后,进行三个月整改,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7.4.3 原获证企业在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 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换证书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登记备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6 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验和无证查处。 8.2 取得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06—225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225表示砂轮产品第二次换证,××××表示证书编号。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8.3.4 在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 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8.3.6 其他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查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00元。 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10.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由企业申请时向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缴纳。 10.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 10.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事实上矿山设备。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砂轮产品按申证单元发放生产许可证。砂轮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划分为三个申证单元,申证单元划分见下表:
注:1. 砂轮型号规格填写实例: D≤500 mm T≤ 40 mm V≤ 50 m/s JMD≤ 400 mm 2. JMD代表:螺纹磨、样板磨、齿轮磨、超精磨、强力磨等砂轮的“精磨”缩写,D 为直径。 附件2 砂轮产品标准 ⒈ GB2494—1995 磨具安全规则 ⒉ GB/T2484—1994 普通磨具 代号和标记 ⒊ GB/T2485—1997 普通磨具 砂轮 技术条件 ⒋ GB/T2490—1984 喷砂硬度机检验磨具硬度的方法 ⒌ GB/T2491—1984 洛氏硬度计检验磨具硬度的方法 ⒍ GB/T2492—1984 砂轮静平衡检验方法及不平衡数值 ⒎ GB/T2493—1995 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 ⒏ GB/T4127—1997 普通磨具 形状和尺寸 ⒐ JB/T3631—1992 树脂重负荷钢坯修磨砂轮 ⒑ JB/T3715—1993 钹形砂轮 ⒒ JB/T4175—1994 纤维增强树脂薄片砂轮 ⒓ JB/T6083—1992 碾米砂轮 ⒔ JB/T6353—1992 树脂和橡胶薄片砂轮 ⒕ JB/T7983—2001 螺栓紧固平形砂轮 ⒖ JB/T7992—1995 磨具的检查方法 ⒗ JB/T8338—1996 普通磨具 磨轴承球基面砂轮 ⒘ JB/T8373—1996 普通磨具 蜗杆砂轮 ⒙ JB/T2956.1—1999 普通磨具 烧结刚玉砂轮 ⒚ JB/T—1999 普通磨具 深切缓进给磨砂轮 ⒛ JB/T—1999 普通磨具 磨钢球砂轮 附件3 砂轮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及检验设备 1. 砂轮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工装
申证产品原材料的加工若不在企业内进行,可以不列入设备清单,免除相应部分设备的考核,但应能提供原材料供方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以及验收规定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抽查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 2. 砂轮产品主要检验设备及器具
注:只生产橡胶结合剂砂轮或树脂薄片砂轮的企业可不具备硬度机(计)。 附件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1 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申请企业和审查组的工作需要而制定的。 本要求的制定参照了GB/T(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并结合了砂轮产品现行标准及其生产企业的特点和用户的需求,它适用于对申请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2 审查工作程序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的开始,审查组全体成员和企业的领导人及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审查组长主持会议并明确此次会议的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及日程安排,会议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2 文件审查 根据本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2.3 现场审查 对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审查,由于审查只能在某一较短时间内进行,因此只对涉及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和事进行抽样检查。本要求中所列的17个项目,仅是目前企业质量管理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不是企业的全部管理要求。在本要求中简要列出的审查提纲,是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审查员还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矿山破碎者。依据本要求以及产品技术标准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调整检查内容。对于申证产品不是自行设计开发的企业,可免除“设计控制”的审查。 2.4 总结会议 现场审查以总结会议结束,会议由审查组长主持,审查组全体与企业的领导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组长作现场审查总结,宣读所有的不合格项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企业留存所有不合格报告的复印件,原件由审查组交审查部存档。 3 检查结果的判定 审查组要记录并评审所有的观察结果,对证实出现以下问题的事项,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判为不合格项。 ⑴ 与本要求或有关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不符; ⑵ 未执行质量体系文件或实际执行不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⑶ 虽按文件规定运作,但不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体系审查结论分为通过、推迟通过和不通过。对企业运行状况良好,无严重不合格项(凡▲项出现不合格或其他不合格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判为严重不合格。例如:检查中发现企业必备生产、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物资采购失控,不能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等),一般不合格项在30天内能得到有效整改,则检查通过。对运行状况较差,出现严重不合格项,但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可以对全部不合格项完成整改的,则推迟到经验证确认全部不合格项已得到有效整改后再通过。对企业运行状况差,不能在90天内进行有效整改的,则不能通过。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审查; ⑴ 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审查时仍未得到纠正的; ⑵ 违反规定,无理拒绝、阻挠审查工作的。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附件5 砂轮产品抽、封样规定 1. 申证产品抽样条件 申证企业提供的抽样“母体”必须是工厂自抽样之日起向前推一年以内生产并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 对母体和样本的要求 各种申证产品不同规格范围抽样规定见下表:
3. 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使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首先,在申证企业每个申证规格的规格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代表规格,再从代表规格的母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可采用抽签、摇号等办法,不允许抽样人员主观指定样本。 4. 封样办法 采用专用的铅封或封条封样,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以免运输、搬运过程中被损坏。 5. 抽封样注意事项: 5.1 抽封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抽样单位备存,一份随样品交(寄)往检验单位,一份留存证企业。 5.2 凡发现在抽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以该产品不合格论处。 6. 样品发送时间、地点 6.1 封样后,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天内将样品送到检验单位(检验样品若包括D≥500mm或单片重量大于20kg不便运输的砂轮,则样品就地封存待检;并且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天内将抽样单寄往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有损伤,并做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送样验收情况表上签字。 6.2 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航空邮寄,砂轮样品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生产厂负责。邮寄的样品由检验单位验收、签字。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单 编号:
填写说明:⒈本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一份,送样单位一份,收样单位一份。 ⒉送样单位将样品送抵检验单位,收样人员验收后在两份单据上签字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6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之便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索取或购买样品、礼品。 五、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六、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七、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