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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 轮 产 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时间:2012-03-17 21:40来源:刘斌夫 作者:大咪的奶奶 点击: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九月 目 录 一.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⒈ 总则 ……………………………………………………………………………1 ⒉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⒊ 企业取得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九月

目 录

一.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⒈ 总则 ……………………………………………………………………………1

⒉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⒊ 企业取得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

⒋ 申请的受理 ……………………………………………………………………2

⒌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

⒍ 产品检验 ………………………………………………………………………4

⒎ 审定与发证 ……………………………………………………………………4

⒏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

⒐ 申诉 ……………………………………………………………………………6

⒑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6

⒒ 附则 ……………………………………………………………………………6

附件1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 ………………………………………7

附件2 砂轮产品标准 …………………………………………………………… 8

附件3 砂轮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及检验设备 …………………………… 9

附件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11

附件5 砂轮产品抽、封样规定 …………………………………………………20

附件6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


砂 轮 产 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砂轮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砂轮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砂轮产品为:陶瓷结合剂砂轮、树脂结合剂砂轮、橡胶结合剂砂轮。具体的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函[2001]164号文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起草和宣贯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121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371—

传 真:0371—

联 系 人:包 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的申报工作,负责发证后的监督管理以及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2.4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砂轮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检验工作。

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121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371—

联 系 人:包 华

3 企业取得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砂轮产品的生产;

3.2 申证企业生产的砂轮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见附件2);

3.3 企业必须具有砂轮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原材料技术条件、工艺操作规程、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等技术条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砂轮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见附件3);

3.5 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3.7 企业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14号令中的有关规定。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证产品鉴定书(复印件)或例行(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须附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表、申证产品出厂检验设备明细表、企业要求保密回避审查的报告。

4.2.2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立即返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砂轮产品审查部。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3 凡持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139项规定,制止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制受理1999年9月1日以后新建或转产企业的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砂轮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6)。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文件审查

5.2.1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组长依据《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见附件4)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3.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3.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4 在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时,由审查组负责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抽封样应按附件5的规定进行),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5)。审查组要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3.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4 对新建、转产和扩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进行全面审查。

6 产品检验

6.1 被审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检验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封签完整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2 抽封的检验样品若包括D≥500mm或单片重量大于20kg不便运输的砂轮,则样品就地封存,由检验单位派人进行现场检查。

6.3 产品检验依据是附件2所列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4 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检验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整顿,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7 审定与发证

7.1 砂轮产品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砂轮产品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 砂轮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发)证:

7.4.1 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4.2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接到不合格通知后,进行三个月整改,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7.4.3 原获证企业在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 原获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换证书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登记备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6 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验和无证查处。

8.2 取得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06—225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225表示砂轮产品第二次换证,××××表示证书编号。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 经查实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它企业使用者;

8.3.4 在国家(行业)或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 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8.3.6 其他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查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00元。

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10.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由企业申请时向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缴纳。

10.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

10.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事实上矿山设备。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砂轮产品按申证单元发放生产许可证。砂轮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划分为三个申证单元,申证单元划分见下表:

申证单元

型 号 规 格

陶瓷结合剂砂轮

按实际产品的最大直径、最大厚度、最高使用速度和精磨、专用等项填写

树脂结合剂砂轮

同 上

橡胶结合剂砂轮

同 上

注:1. 砂轮型号规格填写实例:

D≤500 mm T≤ 40 mm V≤ 50 m/s JMD≤ 400 mm

2. JMD代表:螺纹磨、样板磨、齿轮磨、超精磨、强力磨等砂轮的“精磨”缩写,D 为直径。

附件2 砂轮产品标准

⒈ GB2494—1995 磨具安全规则

⒉ GB/T2484—1994 普通磨具 代号和标记

⒊ GB/T2485—1997 普通磨具 砂轮 技术条件

⒋ GB/T2490—1984 喷砂硬度机检验磨具硬度的方法

⒌ GB/T2491—1984 洛氏硬度计检验磨具硬度的方法

⒍ GB/T2492—1984 砂轮静平衡检验方法及不平衡数值

⒎ GB/T2493—1995 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

⒏ GB/T4127—1997 普通磨具 形状和尺寸

⒐ JB/T3631—1992 树脂重负荷钢坯修磨砂轮

⒑ JB/T3715—1993 钹形砂轮

⒒ JB/T4175—1994 纤维增强树脂薄片砂轮

⒓ JB/T6083—1992 碾米砂轮

⒔ JB/T6353—1992 树脂和橡胶薄片砂轮

⒕ JB/T7983—2001 螺栓紧固平形砂轮

⒖ JB/T7992—1995 磨具的检查方法

⒗ JB/T8338—1996 普通磨具 磨轴承球基面砂轮

⒘ JB/T8373—1996 普通磨具 蜗杆砂轮

⒙ JB/T2956.1—1999 普通磨具 烧结刚玉砂轮

⒚ JB/T—1999 普通磨具 深切缓进给磨砂轮

⒛ JB/T—1999 普通磨具 磨钢球砂轮

附件3 砂轮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工装及检验设备

1. 砂轮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工装

序号

工序名称

设 备 名 称

工装名称

1

原材料处理

破碎机、雷蒙机等

2

结合剂配制

结合剂混料机等

筛分装置

3

混 料

逆流混料机、顺流混料机、轮碾机、S型混料机、钟型混料机、对辊机等

筛松装置

4

成 型

油压机、多工位自动成型机组、挤压机、液压机、冲压机、对辊机等

模具、投(摊)料装置

5

干 燥

干燥炉、干燥窑、干燥室

炉车、砂轮架

6

粗加工

加工机床、切割机等

7

烧 成

倒焰窑、隧道窑、车式窑、钟罩窑、硬化炉、硫化炉(罐)等

拖车、窑车

8

精加工

外圆车床、平面车床、异型车床、外圆磨床、平面磨床、内孔磨床等

刀架、卡具、磨轮(头)

9

灌 孔

灌孔机/器等

定位套

申证产品原材料的加工若不在企业内进行,可以不列入设备清单,免除相应部分设备的考核,但应能提供原材料供方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以及验收规定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抽查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

2. 砂轮产品主要检验设备及器具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仪器名称

配套件及附件

硬 度

喷砂硬度机、洛氏硬度计

标准玻璃、标准硬度块、量筒、金刚石压头、标准金属块

静平衡

平衡器

平衡轴、平衡砝码(橡皮泥)、架式天平、框式水平仪

回转强度

回转试验机

时间控制器、转速表、卡盘、带磁座百分表

孔 径

塞规

形位公差

外形尺寸

圆跳动仪、游标卡尺、钢直尺、卷尺、内(外)卡钳

注:只生产橡胶结合剂砂轮或树脂薄片砂轮的企业可不具备硬度机(计)。

附件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1 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申请企业和审查组的工作需要而制定的。

本要求的制定参照了GB/T(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并结合了砂轮产品现行标准及其生产企业的特点和用户的需求,它适用于对申请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2 审查工作程序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的开始,审查组全体成员和企业的领导人及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审查组长主持会议并明确此次会议的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及日程安排,会议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2 文件审查

根据本要求,对企业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2.3 现场审查

对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审查,由于审查只能在某一较短时间内进行,因此只对涉及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和事进行抽样检查。本要求中所列的17个项目,仅是目前企业质量管理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不是企业的全部管理要求。在本要求中简要列出的审查提纲,是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审查员还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矿山破碎者。依据本要求以及产品技术标准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调整检查内容。对于申证产品不是自行设计开发的企业,可免除“设计控制”的审查。

2.4 总结会议

现场审查以总结会议结束,会议由审查组长主持,审查组全体与企业的领导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组长作现场审查总结,宣读所有的不合格项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企业留存所有不合格报告的复印件,原件由审查组交审查部存档。

3 检查结果的判定

审查组要记录并评审所有的观察结果,对证实出现以下问题的事项,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判为不合格项。

⑴ 与本要求或有关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不符;

⑵ 未执行质量体系文件或实际执行不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

⑶ 虽按文件规定运作,但不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体系审查结论分为通过、推迟通过和不通过。对企业运行状况良好,无严重不合格项(凡▲项出现不合格或其他不合格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判为严重不合格。例如:检查中发现企业必备生产、检测设备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物资采购失控,不能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等),一般不合格项在30天内能得到有效整改,则检查通过。对运行状况较差,出现严重不合格项,但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可以对全部不合格项完成整改的,则推迟到经验证确认全部不合格项已得到有效整改后再通过。对企业运行状况差,不能在90天内进行有效整改的,则不能通过。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审查;

⑴ 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审查时仍未得到纠正的;

⑵ 违反规定,无理拒绝、阻挠审查工作的。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要求

序号

要素

审 查 要 求

审 查 提 纲

审查组 评 定

备注

1

▲管理职责

1) 企业最高领导应规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

2) 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对需要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3) 企业应对管理、执行工作和验证活动确定资源要求,提供充分的资源(包括满足附表要求)并委派经过培训的人员。

1) 企业领导是否规定了质量方针、目标并形成文件?

2) 为各级人员理解、熟悉并贯彻执行质量方针和目标采取了哪些措施?

3) 企业领导是否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及产品的质量负责?

4) 是否对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都规定了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5) 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配备了那些必要的资源?生产、检验设备是否具备了附件3的要求?

6) 企业最高领导对现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的评价意见。

2

▲质量体系

1) 企业应建立质量体系,形成文件并加以保持,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种手段。有关本要求的质量体系结构应在适当质量文件中予以规定。

2) 企业应对如何满足质量要求作出规定,并形成文件。有关文件中应明确:过程、设备(包括检验和试验设备)、工艺装备、资源、技能、控制手段、合格判定方法和记录。

1) 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体系,并形成文件?

2) 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并覆盖了本要求?

3) 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各层次文件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4) 质量体系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现行运作相符?

5) 企业的质量体系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序号

要素

审 查 要 求

审 查 提 纲

审查组 评 定

备注

3

设计控制

1) 企业应对设计过程进行策划和控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明确组织和技术接口,按设计和开发计划开展设计各阶段工作、严格设计更改和修改,使设计输出满足顾客、设计输入和特定的预期使用要求。

2) 产品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鉴定证书和全套技术资料。

1) 查阅企业有关设计控制的管理文件。

2) 企业对设计文件是如何管理的?

3) 自行开发产品的企业是否制定了设计过程的管理文件并予以实施?

4) 产品鉴定或技术转让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4

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1) 为有效地实施文件和资料的控制,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专门的管理文件。

2) 企业应对与本要求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外来的文件)的批准、发布、发放、使用、保管和更改进行控制,确保文件和资料的规范化和受控有效,为质量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提供准确的依据。(文件和资料可以是任何媒体形式)

1) 查阅企业有关文件和资料控制的管理文件。

2) 文件和资料发布前是否经授权人审批?

3) 是否有文件发放及文件修改情况控制清单?

4) 企业各职能部门和生产现场使用的文件和资料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5) 文件的更改是否受控?

6) 失效或作废的文件和资料是否进行了适当的标识?

5

采购

1) 企业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原材料的采购活动制定并实施有关管理文件,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2) 应根据采购物品生产的复杂程度及对成品质量的影响,明确其供货方应具备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对其评价、选择及监督控制的方法,建立合格供货方的名单和质量档案。

1) 查阅企业有关采购活动的管理文件。

2) 是否有采购控制物品的清单?

3) 对供货方评价、选择和监控的方法和要求是否作了明确规定?

4) 抽查对供货方评价的记录、查看有无合格供货方的名单。

序号

要素

审 查 要 求

审 查 提 纲

审查组 评 定

备注

3) 采购前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清楚地说明所购产品的详细要求。由授权的人员按文件要求对采购物品进行严格的检验验证(详见8检验和试验)

5) 是否保存供货方的质量记录和业绩档案?

6) 采购文件是否清楚地规定了订购物品的质量要求?

6

标识和可追溯性

1) 企业应对进货、生产、检验及贮存、转运等各过程,明确标识的具体方法,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文件,以保证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才能接收、转序或发出。

2) 对可追溯性要求,应明确追溯的范围,并使每个可追溯形标识保持稳定的唯一性,并记录。

3) 各过程应保护好要求的标识。

1) 查阅企业有关产品标识的管理文件。

2) 是否明确了产品标识的具体方法和保护措施?如何标识检验和试验状态?

3) 可追溯性标识是否具有唯一性并予以记录?

4) 现场产品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标识是否完好?

7

过程控制

1) 企业应保证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服务等各有关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2)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作业指导文件。

3) 生产过程中使用合适的设备安排适宜的工作环境。必要时,对工序和设备能力进行鉴定。

4) 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主要特性和关键工序进行控制。

5) 对特殊工序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资格方可上岗。

1) 查阅企业有关生产过程控制文件。

2) 工艺操作规程、生产工票是否发到生产现场?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

3) 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合适的设备?

4) 对生产设备如何进行维护保养?有无适宜的工作环境?

5) 对产品的主要特性和关键工序进行有效监控的记录?

6) 有哪些特殊工序?如何进行控制?

7) 特殊工序的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序号

要素

审 查 要 求

审 查 提 纲

审查组 评 定

备注

8

检验和试验

1) 企业应对进货、过程和最终三个阶段的检验和试验,制定并实施有关管理文件,以便证明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应有记录。

2) 企业应保证未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资或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转序;检验或验证应按有关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

3) 确定进货检验的数量和种类时,应考虑在货源处进行的质量控制和所提供的合格证明文件。

4) 企业应对质检机构和检验人员有明确的检验授权,并保证其独立进行检验工作。

1) 查阅企业对进货、过程和最终三个阶段的检验和试验的有关管理文件。

2) 检验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并持有进行检验和判定合格与否所必须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并正确实施检验活动?

3) 是否按规定保存了各阶段的检验和试验的各项记录?

4) 检验人员是否有明确的授权并能进行独立的检验工作?

5) 检验和试验记录是否标明了合格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

6) 凡实施抽样检验的产品,有无具体的抽样方案和判定准则?

9

检验

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

1) 企业对所有用于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的设备(包括自制的检测器具和装置),制定并实施有关管理文件,以确保其使用时完好、准确。

2)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遵照国家计量法规和磨料磨具行业专用计量检测设备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如果不存在国家标准和规程时,应将校准的过程形成文件。

3)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识别记录或标志,应保存周期检定或校准的记录。当发现某个检验、测量或

1) 查阅企业有关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文件。

2) 是否对所有用于产品检验、测量和试验的设备都进行了周期检定或校准?

3) 对不存在国家检定规程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是否制定并执行了校准规定?

4) 所有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是否都表明其校准状态的识别记录或标志?

5) 发现检测和试验器具、设备未处于校准状态时,是否立即评定已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并记入有关文件?

序号

要素

审 查 要 求

审 查 提 纲

审查组 评 定

备注

试验设备未处于校准状态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追溯,评定已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并予以记录。

6) 是否保存了检测、试验设备的校准记录?

7) 计量器具检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

8) 企业对建立的计量标准器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10

不合格品的控制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文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 应明确对不合格品标识、记录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对可由检验人员和生产部门直接处置的不合格品,企业应清楚的界定其范围。

3) 企业对不合格品的让步申请和批准,应有明确的规定并符合有关标准、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对不合格品的实际状况予以记录。

4) 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提交检验,并予以记录。

1) 查阅企业有关不合格品控制的管理文件。

2) 是否明确了不合格品标识、记录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不合格品处置的负责人是否明确?

3) 抽查不合格品的记录,是否有效控制了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让步接收有无批准手续?

4) 废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并隔离管理?

5) 返工/返修后的产品是否重新提交检验?是否进行了记录?

11

纠正和预防措施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关文件,以保证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有效。

2) 应收集、整理所有不合格信息,查明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记录。为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和潜在不合格的发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实施进行跟踪验证。

1) 查阅企业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管理文件。

2) 是否调查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并研究防止再发生所需的纠正措施?

3) 抽查对质量记录、服务报告和用户投诉进行的分析,是否找出潜在的不合格因素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 是否对纠正措施的有效实施进行了验证?

序号

要素

审 查 要 求

审 查 提 纲

审查组 评 定

备注

3) 完成由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应向企业领导汇报,以利于质量体系改进。

4) 是否完成了由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

12

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

1) 企业应对进货、生产、发货各阶段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制定并实施管理文件。

2) 应对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过程配备必要的手段和设施,以防止产品损坏、变质或丢失,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1) 查阅企业在产品的整个形成过程中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管理文件。

2) 搬运的方法能否防止产品损坏或变质?

3) 库房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防止产品损坏或变质?

4)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产品状况并有记录,以发现有否损坏或变质?

是否有适用的包装规范?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13

质量记录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文件,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有效。

2) 所有的质量记录应按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管,保管的设施和环境应能防止质量记录损坏、变质和丢失,保管方式应便于存取和检索。

1) 查阅企业有关质量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有关文件。

2) 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质量记录是否清晰、完整?

3) 质量记录的保管方式是否便于存取和检索?

4) 质量记录是否有适宜的贮存设施和环境?

14

内部质量审核

1)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用于进行内部产品质量审核的管理文件,以验证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有关规定?

2) 应根据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情况来安排产品质量

1) 查阅企业有关内部产品质量审核的管理文件。

2) 产品质量审核内容是否包括了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

3) 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

序号

要素

审 查 要 求

审 查 提 纲

审查组 评 定

备注

14

内部质量审核

审核,产品质量审核应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审核应由与被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3) 审核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并通知被审核部门的负责人,对审核时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4) 审核结果是否写成书面报告并通知被审核部门负责人?

5) 对审核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制定了纠正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验证?

15

培训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培训的管理文件,明确培训要求,对所有从事与质量有关的工作的人员都进行培训。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应按要求的教育、培训和经历进行资格考试。应保存适当的培训和考核记录。

1) 查阅企业有关培训的管理文件。

2) 培训计划是否明确了培训要求 ?

3) 查阅企业人员培训状况台帐;能否反映出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全部人员的培训情况?

4) 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考试,持证上岗?

5) 是否保存了适当的培训考核记录。

16

服务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服务的有关文件,以对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的控制,作为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查阅企业有关服务工作的管理文件。

2) 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是否及时反馈和处理?

3) 是否对服务结果进行了验证和报告?

17

统计技术

企业应对采用的统计技术编制指导文件并认真执行,以有效地控制和验证工序能力和产品特性。

1) 查阅企业有关应用统计技术的管理文件。

2) 对那些产品特性和工序控制应用了统计技术?

3) 查阅应用统计技术的记录。

附件5 砂轮产品抽、封样规定

1. 申证产品抽样条件

申证企业提供的抽样“母体”必须是工厂自抽样之日起向前推一年以内生产并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 对母体和样本的要求

各种申证产品不同规格范围抽样规定见下表:

申证规格

(mm)

规格范围

(直径、mm)

产品母体数量

(片)

样本数

(片)

备注

D≤400

≤250

>250 ~ 400

50~100

50~100

10

10

1. 高速、无心磨各加抽一种;2. 导轨磨、样板磨、齿轮磨、强力磨、工具磨、精磨抽取两种有代表性产品;3. 在相同规格范围内,产品母体数量不足时,可与相邻规格产品合并。

D≤750

≤400

>400 ~ 750

50~100

≥20

10

10

D≤1100

≤400

>400 ~ 750

>750 ~1100

50~100

≥20

≥20

10

10

10

D≤1600

≤400

>400 ~ 750

>750 ~ 1100

>1100 ~1600

50~100

≥20

≥20

≥20

10

10

10

10

3. 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使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首先,在申证企业每个申证规格的规格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代表规格,再从代表规格的母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可采用抽签、摇号等办法,不允许抽样人员主观指定样本。

4. 封样办法

采用专用的铅封或封条封样,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以免运输、搬运过程中被损坏。

5. 抽封样注意事项:

5.1 抽封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抽样单位备存,一份随样品交(寄)往检验单位,一份留存证企业。

5.2 凡发现在抽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以该产品不合格论处。

6. 样品发送时间、地点

6.1 封样后,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天内将样品送到检验单位(检验样品若包括D≥500mm或单片重量大于20kg不便运输的砂轮,则样品就地封存待检;并且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天内将抽样单寄往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有损伤,并做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送样验收情况表上签字。

6.2 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航空邮寄,砂轮样品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生产厂负责。邮寄的样品由检验单位验收、签字。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单

编号:

企业名称

商标

序号

产品名称

型 号 规 格

样品 数量

抽样 数量

生产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述样品限于 年 月 日前送达检验单位,否则按检验不合格论处。

抽样员签字

抽样员单位及职务(职称)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样 品 验 收 情 况 表

开箱验收情况

封条

样品

送样人

送达日期

验收意见

退样记录

完好

完整

退样

损坏

轻微

损坏

验收人

收样日期

原因

严重

损坏

收样 签字

填写说明:⒈本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一份,送样单位一份,收样单位一份。

⒉送样单位将样品送抵检验单位,收样人员验收后在两份单据上签字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6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三、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四、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之便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索取或购买样品、礼品。

五、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六、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七、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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