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巴盘-长寿居 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长春东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___年 月 日 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章 施工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 施工合同条款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 分包工程、甲供、甲限材料表 甲方: 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长春东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 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施工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国信·嘉邑E区13、14号楼 ; 1.2 建筑面积:地下m2;地上m2; 1.3 工程地点:建设地点位于多福街以东,长安路以北,湖西路以南,建平街以西。 1.4 工程内容:土建、水、暖、强、弱电等工程。 1.4.1乙方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等;其它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之工程;分包工程(含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承包工程,下同)的协调、配合、管理等。 1.4.2甲方可根据工程需要对乙方工程承包范围进行适当合理调整,乙方应予接受。 1.4.3甲方有权决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增加工程或零星用工是否由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的委托要求,积极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费用按本合同竣工结算条款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款调整办法办理。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总工期定为 日历天(含国家法定或区域特别假期,以下约定工期同); 2.2 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0 年 09 月 30 日,具体开工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2.3 分段工程具体工期节点如下(如有变化,甲方书面通知): 工期安排时间节点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进行调整。
第三条 质量目标 3.1 合同中的各技术标准要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现行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则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3 保证获得三市样板工程或君子兰杯,三市样板工程栋号奖励该栋号总造价1%。 3.4 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制定验收项目和标准)。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实测值合格率达到97%以上(包含97%),按工程总造价1%奖励;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实测值合格率在92%-97%之间,不奖励;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实测值合格率在92%以下(包含92%),按工程总造价下浮1%。 4.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主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须提供并保持所有政府规定的安全措施及安全栏杆、护栏、安全网、保护行人的安全通道等安全文明施工内容; 4.3 乙方须指派专人全职负责并督促落实上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4 进场施工前,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给建设工程管理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4.5 乙方按甲方指定范围搭建生活与施工临时设施,并绘出生活区及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上报甲方;现场施工用房和生活区用房必须采用二层彩钢房;工人用床采用两层钢床;施工道路和场地采用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混凝土地面;并设专人看守大门。 第四条 计价依据及工程价款计算方法 5.1本合同文件; 5.2结算方式;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总造价中含甲供材。甲方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按相关规定计取全部费率。工程总造价下浮率为4%。 5.3结算依据:2009年《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吉林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2009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基价表》。 5.4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取费,不计取材料二次搬(倒)运费及(在一周之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误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5.5经济签证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6乙方所购材料价格参照当年当期长春市造价信息的综合材料价格进行调差(调差项目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砼、红砖、空心砖); 5.6.1甲方指定材料由甲方项目公司确定品牌地、材料价格需经甲方物流部、项目公司经过市场考察共同确定,经成本部审定,乙方确认后由甲方物流部书面确认价格后生效。 5.6.2在施工期间执行市场价格的材料需经甲方物流部、项目公司经过市场考察共同确定,经成本部审定,乙方确认后由甲方物流部书面确认价格后生效。 5.7甲委项目及甲供材的配合费按建筑面积4元/㎡计取,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进行有效的质量、技术、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 5.8招投标等前期费用:招投标费及甲方代缴人身保险费、施工合同印花税、主体检测费等相关前期费用按有关规定或实际发生额结算时在工程价款中扣减;在不影响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可以自己缴纳劳动保险费,否则甲方代缴并按有关规定或实际发生额结算时在工程价款中扣减。 5.9施工用水、生活用水费用以当年政府及自来水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进行结算。施工及生活用水费、电费结算时在工程价款中扣减。 5.10临时暂设费:含厕所、围挡、大门、甲方租赁办公室等,按建筑面积分摊后的摊销费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5.11越冬维护措施费乙方提报方案,经甲方审批后,按实际发生量以签证形式进行结算,冬季人工看管由乙方负责。 5.12由于乙方原因工期延误,施工节点(如地下室顶板、主体结构封顶等)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总工期延误,乙方需付给甲方违约金,按 5000元/日计算。 第五条 合同价款 6.1 暂定合同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伍万元整(地下按建筑面积3992m2,1500元/m2,地上按建筑面积m2,900元/m2)(小写:¥.00 元);最终合同造价以双方结算为准。 第六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次序 7.1 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以下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以前者优先: 7.1.1 往来函件; 7.1.2 设计变更; 7.1.3 补充协议条款(如有); 7.1.4 本合同 7.1.5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 7.1.6 中标通知书; 7.1.7 招标文件; 7.1.8 现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7.2 往来函件之间有含糊或矛盾的地方时,以日期较后的函件为准; 7.3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合同生效 8.1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8.2 合同签订地点: 国信大厦 8.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 托 人: 委 托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章 施工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 1.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及项目所在地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 2.1. 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费用、包文明施工等全面的乙方式; 2.2. 乙方在总价下浮时已经考虑一切不利因素,包括天气、地质条件、其它工程的影响及配合需要、扰民、民扰、工期、市政道路施工及外部关系的妥善处理等; 2.3. 乙方在总价下浮时已经考虑提供/完成/履行一切在合同条件和补充协议文件所显示、描述及要求的责任/义务/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含材料检验)、按甲方要求的成品保护、按甲方要求的保洁、质量检测、安装、维护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费用; 2.4. 本次合同计价方式以预算加签证总价下浮方式执行,已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4.1 材料保管费; 2.4.2 分包配合管理费及保管费; 2.4.3 楼层搬运费; 2.4.4 包干费; 2.4.5 安保费; 2.4.6 保洁及拓荒费; 2.4.7 交付配合费; 2.4.8 所有检测(不含甲供材)、检验、施工、甲供成品保护、场内外道路、城管、市容等费用; 2.4.9 临时水、电费用 2.5甲方保留对甲供材及分包工程施工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代表 3.1. 甲方委派 王晔 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2.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3.2.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 3.2.2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3.2.3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2.4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3.2.5 因甲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6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 3.3. 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代表 4.1. 乙方委派 许庆九 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代表为甲方考察过的、在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担任; 4.2. 乙方代表需常驻现场,每周不得少于6天,作息时间按甲方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每缺席一天按1000元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4.3. 如需更换乙方代表,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更换,继任者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4.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 4.5.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乙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4.6.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时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工作 5.1 提供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并且将施工所需的水,提供施工用总电源,后面的线路乙方自行负责(供电电缆超过距边界50m部分,敷设给签证,且该部分电缆每用一年承担10%的折旧费用)。 5.2 提供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5.3 现场协调配合管理,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5.4 审核乙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5 安排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5.6 负责接收乙方的竣工资料,办理本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的交接、竣工备案手续; 5.7 在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初审后经甲方审核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8 同乙方办理工程结算; 5.9 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乙方工作 6.1 乙方确认办理其自身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乙方办理施工登记等的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款不能支付等现象,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6.2 按照本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和验收,承担因乙方原因对甲方、业主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6.3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材料计划,每月1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材料计划和本月进度统计报表,还须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下季度进度计划。乙方应对计划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6.4 遵照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按时按质完成。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交叉施工及涉及第三方引起的问题,乙方有义务进行解决; 6.5 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深化设计、施工,经甲方确认并经监理认可后方可实施; 6.6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复印件抄送监理和甲方,并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处罚及罚款; 6.7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并随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甲方、监理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8 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已完工程的所有成品(含第三方)保护工作; 6.9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区域所有垃圾(含第三方)清理出工地,竣工前清理至不影响竣工验收程度。移交前清理完废料、垃圾、施工机具等。乙方每天将施工垃圾清理后集中堆放在甲方指定地点,并每3天集中外运; 6.10 乙方下列人员,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 6.10.1甲方认定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等; 6.10.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工作者; 6.10.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6.10.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10.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11 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管理人员、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6.12 乙方应妥善管理施工机械、工料; 6.13 乙方应自行安排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食宿地点不得安排在工程施工场地内; 6.14 乙方已经察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乙方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全面性及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增加工程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6.15 妥善协调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不利因素,无论发生任何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事件(包括民扰和扰民,政府关系处理及行政执法、市政道路影响等),乙方均应自行妥善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 6.16 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实施计划,其主要包括(现场负责人、组织构架、管理人员、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过程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场临时便道、各类设备配备、人员配备等),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实施; 6.17 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17.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6.17.2解除合同; 6.18 施工前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工法样板间,如样板间施工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国家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借此索赔任何费用; 6.19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乙方应负责施工区域的安全保卫,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造成工程、财产和个人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6.20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偿提供监理、甲方现场办公用房一间。 6.21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乙方须保护所有公共道路、公共设施、临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因乙方过失而使管道线路、道路路面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要清理或修补,若有关部门因此向甲方征收费用,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乙方应尽正常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22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应按“长春市安全文明工地”及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布置施工现场。 6.23 工程竣工移交甲方物业后10天内清理现场,并将室内门窗等擦洗干净,做到工完场清。延迟交付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6.24 乙方对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的配合: 6.24.1凡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须参予分包工程合同签定并承担现场统筹、安排、管理及紧密配合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包括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各分包单位能顺利施工; 6.24.2乙方应迅速将甲方所发的工程指令传送给有关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6.24.3乙方须免费提供给分包单位正确执行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a)、乙方提供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供分包单位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数量的临时办公场地供分包单位使用及在工地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供分包单位架设自己用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b)、提供工地上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单位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c)、提供乙方工地内已有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d)、在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甲方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单位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分包单位必须遵从乙方的管,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e)、提供分包单位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f)、全面看管本工程的工地范围以防盗窃及破坏,包括分包单位在工地内的物料和工程;此看管责任乃是一般性的,分包单位最终仍须对其存放的物料和已完成工程的看管负全责; g)、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乙方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单位使用; h)、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乙方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单位使用,并须保证正常供水; i)、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的措施;分包单位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乙方或其他独立施工单位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单位自行提供; j)、提供塔吊、施工电梯等工地上现成装置及机械供分包单位卸货及作水平/垂直运输用;所需竖立的时间须其他工程配合; k)、清理指定分包及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产生的、由分包单位集中运至工地室外地面、乙方指定地点的垃圾和废料; l)、提供工地上的其它现成设施共同使用。 6.24.4乙方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并应对各分包单位提供的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6.24.5乙方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分包单位联系,以便了解各分包单位在该分包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如未做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6.24.6指定供应单位的材料或设备的供货计划统一由乙方按工程实际进度事先提交甲方,以便甲方指定供应单位; 6.24.7乙方的配合内容中还包括分包单位根据图纸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在结构(墙身、楼地面等)的相应位置上预留孔洞、开设槽口、凹槽、管子槽等,以及在指定位置安装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所需的锚固件、预埋件、套管等; 6.24.8对于那些因布设管道,电缆等而可能降低结构整体强度的砖石、混凝土结构,乙方须负责布设加强筋、拉筋及钢丝网、管道穿楼板(墙体)补洞等材料进行加固处理; 6.24.9乙方还须无偿负责对各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其他分包队自己剔凿部分自行处理)。这类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各项工作: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 为预埋的电线,管道等抹灰,及在抹灰上粉刷; 在工程移交前将全部工程清理干净; 进行其他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6.24.10乙方必须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归集与整理,对整个工程施工资料的质量及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6.24.11除以上一般责任外,乙方对下列工程还须提供如下管理及配合事宜: a)、门窗工程: 在混凝土浇筑前核对门窗表所示尺寸及数量是否与结构预留孔洞的尺寸相符,如有矛盾,须通知甲方及有关的分包单位以作修改; 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 具体填充材料按图纸要求确定,其中发泡剂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 协调各有关单位,确保门、窗及天窗等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使邻近的工程受到破坏,对于加气块专用粘合剂 。并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b)、搭设、维修及修改能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外墙脚手架,并考虑与市政/防水/外围工程相结合。包括如需要时部份悬挑、提高或更改。所需竖立的时间须与其它工程配合。 6.24.12乙方负责提供工程备案所需的所有资料,并负责及时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七条 材料供应、工程分包 7.1 本合同价款已包括甲方供应材料、甲方分包材料保管及配合费,包括上报甲方供材料采购计划、甲方供材料卸车、从卸车地点运至指定堆放地点、收货、验货、保管、成品保护等工作;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7.2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2.1 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由乙方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并报甲方确认,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订货前15天提出,如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造成供货及施工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2.2 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乙方要求的时间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7.2.3 甲方供应的材料到货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承担保管义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4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按定额执行,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工程量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方供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调整; 7.3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7.3.1 乙方采购的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质量检测报告,且应符合室内环境污染规范要求; 7.3.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已投入使用,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3.3 乙方供应材料设备需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验收时应办理封样手续,并经复试(需按要求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经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对于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乙方应提供水、电源、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等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供方便。如因工程需要,乙方对甲方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 7.5 乙方应当承担其施工楼幢的管理责任,充分做好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协调工作,包括安排合理施工作业顺序、施工及仓储临时场地分配、充分的施工现场及成品保护工作; 7.6 乙方在甲方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方供材料或工程竣工交付前甲方供材料丢失时,应负全部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7.7 甲方供材料清算: 7.7.1 根据结算审核结果和现场签证数量,确定甲方供材料的合理使用量(约定材料损耗率见清单); 7.7.2 根据乙方签收的材料单据,确定乙方实际的材料领用量; 7.7.3 甲方根据以上两项的差额,向乙方开材料扣款单; 7.7.4 超领甲方供材料扣款=供应期间市场最高单价×(1+5%)×超领量; 第八条 变更、签证 8.1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甲方原因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甲方承担; 8.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8.4 涉及工程量确认的,乙方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交工程量的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并且由于乙方超出图纸范围施工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的后续工程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涉及产生费用和工期调整的变更、图纸洽商、施工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必须通过工程签证单的方式予以调整; 8.6 施工单位在完成签证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书面签证,报监理、甲方审核,否则视为让利; 8.7 签证单价的确定原则:经济签证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 8.8 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8.8.1 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8.8.2 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8.8.3 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8.8.4 无故对工程签证进行拆分和肢解的; 8.8.5 逾期后补的签证; 8.9 当变更或增减内容仅涉及工程数量的增减时,所有单价不得调整; 8.10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签证及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 9.1 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10.1付款证明文件包括: 10.1.1 乙方向监理单位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形象进度说明; 10.1.2 乙方根据确认的形象进度说明编制进度预算报表,不含签证费用 10.1.3 本段工程质量证明。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若所报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10.1.4 合法税务发票; 10.1 监理根据乙方申请,在以上文件齐备后,审核本期进度款并将审核结果报甲方签字认可,因文件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 10.2 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10.2.1±0.000以下施工的工程量,施工期间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由乙方垫付; ±0.000以下主体部分完成后并开始进行1层主体施工时付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下浮后的30%;(不含甲供材) 10.2.2地上6层顶板施工完成后拨付1至6层已完工程合同价款下浮后的60%,同时拨付±0.000以下已施工完的工程量合同价款下浮后的50%; 10.2.4地上12层顶板施工完成后拨付7-12层已完工程合同价款下浮后的60%; 10.2.5地上框架封顶施工完成后拨付13-顶层已完工程合同价款下浮后的60%; 10.2.6主体封闭施工完成后拨付至已完工程合同价款下浮后的70%, 10.2.7装饰工程期间每月拨付每月已完工程合同价款下浮后的70%; 10.2.8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合同总价下浮后的80%; 10.2.9乙方结算完成后,甲方一年内拨付至结算价的95%。 10.2.10剩余总工程款的5%待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付清(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5%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三个月内返回3%,满二年后三个月内返1%,剩余1%在后三年内分别按0.4%、0.3%、0.3%分期返还,即满五年后一个月内将最后保证金0.3%返清,双方帐目结清。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 11.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编制结算资料,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乙方必须指定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咨询单位进行结算核对工作; 11.2 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按项目所在地的预(结)算规定及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也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11.3 甲方外委工程项目不进入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二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2.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乙方不按照指定日期开工,工期不予顺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12.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 甲方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3.1.2 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3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4 设计变更影响施工关键节点的工期; 13.1.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3.1.6 不可抗力; 13.1.7 其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合理情况; 13.2 乙方在首次出现第1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总的延长时间。甲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3 非13.1款约定的情况,工期不予以顺延; 第十四条检查和验收 14.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2 每道工序完工后,需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并在《施工工序报验单》中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4.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保险 15.1 乙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人身意外保险由乙方投保(开工后需将相应复印件提交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承担此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 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内完成本工程,乙方应按合同价款5000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超过30日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16.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履行部分,由甲方按实际合格工作量50%支付结算价款; 16.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的,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履行部分,由甲方按实际合格工作量80%支付结算价款; 16.4 未经批准乙方私自更换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16.5 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合同解除协议后15日内,完成退场工作。逾期未退场完毕的,按5000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6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视为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7 乙方拒绝执行甲方合理指令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相关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另行支付甲方5000元/次的违约金; 16.8 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履行部分,由甲方按实际合格工作量50%支付结算价款; 16.9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行政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处罚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应按处罚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10 乙方在施工期间,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已有设备设施损坏的(如天棚管、地源管等),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6.11 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某些工种上人员明显不足,经甲方及监理共同确认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若不能按书面通知的要求增加人员,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12 本合同中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及时支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通知甲方在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够补偿而乙方又未即时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或留置乙方在工地的一些设施、设备及材料; 第十七条奖惩措施 17.1 本工程的集中交付期间无维保交房率低于60%或一次性交房率低于90%,甲方处罚乙方5万/幢(以本幢业主到访户数为基数)的违约金(甲委项目原因除外); 第十八条争议 18.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18.2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直至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接管; 第十九条其他 19.1质量缺陷保修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工程即告终止; 19.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 20.1本合同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0.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3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 分包工程、甲供、甲限材料表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 托 人: 委 托 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保修期限 1.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1.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1.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1.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1.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1.1.6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1.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1.3. 保修期从从甲方、质监站、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处理。 1.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保修范围 2.1.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 2.2. 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乙方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甲方验收及交付,乙方承担总保修责任(不包括外委项目); 2.3. 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合格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返修范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2.4. 由于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谈判结果经甲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负责知会乙方,并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 第三条 保修时限 3.1. 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 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3.3.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3.4. 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第四条 维修安排 4.1. 保修机构设置 4.1.1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乙方需成立专门的维修小组负责本工程的维修工作,该维修小组需经甲方认可,并由乙方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负责人授权书; 4.1.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满足交付初期的维修需求,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甲方的管理,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1.3 交付6个月后根据甲方评估维修情况,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减少维修人员,留守维修人员必须持续到保修期结束; 4.1.4 如甲方认为其中的维修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在接通知后2日内予以更换; 4.2. 联系方式 4.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维修小组成员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 4.2.2 甲方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维修事项,且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4.2.3 若维修小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改变,或维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乙方需及时书面通知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维修协调人,乙方承担未能让甲方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4.3. 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4.4.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乙方违约,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质保金,乙方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及第三方利益损失,甲方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5.1.1 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后,乙方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5.1.2 甲方就同一维修事项向乙方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乙方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5.1.3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甲方无法通知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乙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乙方认可,由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给乙方,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如下: 5.2.1 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甲方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5.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乙方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5.2.3 乙方的维修方案不满足甲方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5.2.4 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甲方无法正常通知乙方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5.2.5 因现场维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5.3. 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乙方200~1000元/天违约金; 5.4.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乙方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乙方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甲方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乙方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乙方还需支付甲方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5.5.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或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乙方应支付甲方50~500元的违约金; 第六条 其他 6.1. 如因乙方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乙方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甲方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 甲乙双方在责任认定上产生争议,如乙方认为是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乙方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乙方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6.3.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甲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甲方、乙方共同进行,乙方不到场核实,甲方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甲方、乙方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乙方不到场核实,甲方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4. 乙方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甲方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6.5. 项目集中交付后,本工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物业公司和甲方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甲方进行结算但需经物业公司签字认可; 6.6. 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6.7. 本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在工程施工及保修期内有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委 托 人: 委 托 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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