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述 原告郑州XX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在被告华师大闵行校区物理楼工程项目上原告向被告供应加气块,原告共计送货达80多万元,还有约50万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经办人竟玩起失踪来,原告委托寿坚荣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2、案件代理简述 寿坚荣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经验判断,被告很有可能会从业主处结算完工程款后逃之夭夭,便首先专赴浙江上虞对被告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在浙江上虞一无办公室,而无任何资产。于是回到郑州通过郑州建委查到其驻沪办地址,但上门时也发现已搬走,其驻沪办所在房屋产权属被告法定代表人家属所有,郑州几个银行帐号估计也不会有存款。于是本律师专赴华师大基建处了解本案所涉工程款支付被告情况,发现被告还有100多万元到期工程款马上就要支付给被告,于是马上申请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华师大基建处,要求冻结被告60万元工程款支付。后被告不得不主动与本律师联系和解并提前支付了货款欠款。 3、本案启示 本案最大难度不在于诉讼而在于执行,如通过一般思路本案基本上会执行不到,为此总结以下几条供参考: (1)不要接到案子就盲目起诉,要知道执行到位才是最总目的,因此起诉前应对被告资产情况作详细调查,发现有资产可供以后执行立即申请诉讼保全; (2)资产调查时,要从不同侧面作详细调查,最好是银行存款,然后才是固定资产,对一般建筑企业来讲,到期工程款也是相当不错的资产线索。 (3)到期工程款的协助执行实际上相当麻烦,碰到一些不配合的单位常常会无功而返,因此要抓住此刻被告心里的低谷及时调解结案,以免夜长梦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