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 阳 市财 政局 文件沈建发 [ 2007]184号
关于编制 2007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 2007 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 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1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 2004 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 、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 、 2007 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 5.90%(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 、地坪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 )、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4、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 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5、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坪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6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三、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四、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商品砼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 、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商品砼费用部分扣除。 五、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列入预算。 2 、在计算地坪材差系数时,砼构件费用部分扣除。 六、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 基数 合计 (%) 其中 水 (%) 电 (%) 土建、装饰工程 直接费 0.8 0.3 0.5 安装工程 人工费 8.0 3.0 5.0 七、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依据《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有设计部门签证的变更和地下障碍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合同签订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八、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执行 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1.79 ,装饰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 2.39 ,机械费乘以系数 1.15 ,材料费按实找差,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2006]29 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及本通知执行。 九、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 、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 [2000]340 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 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 1.2 ~ 1.8 吨 / 立方米。 2 、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 [1997]2500 号及辽政发[2001]15 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 ‰计取。 3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 2.28%计取。 2003 年9月30日 前已交劳保统筹费用办完中标手续的工程,应按沈政办发(1997)9 号文件规定执行。 4 、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 0.54% 计取。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 1 )砖混结构按 1.50 元/m2 计取,框架结构按 1.80 元/m2 计取。 ( 2 )按工程造价的 4 ‰计取。 6 、营业税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计取标准 (%) 市内 3.445 县、镇 3.381 乡 3.252 7 、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 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此标准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